本报讯 记者刘文钊报道:《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每次将获500元奖励。
记者了解到,举报人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获得举报奖励。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工业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污水的;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油类、酸碱液、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保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市环保局举报。举报奖励金额每次为500元,情节严重并且举报人积极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取证的,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同时,该办法也提出,举报人可以协助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查处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