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蔡晓丹)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结合我市实际,7月起对我市2013至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作调整。调整后,缴费基数上限为12645元,下限为2368元。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从2013年7月份起,缴费基数上限为12645元,下限为2368元。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12645元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2368元的,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本单位相应险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相应险种社会保险费。
另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中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我市本次社保缴费基数下限2368元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
在缴费比例方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0.5%计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1%计征;汕头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8%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