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上午8时多,蓝城区龙尾镇石坑村村民黄某兵的妻子外出买菜,将出生未满两个月的女儿独自留在家中;约9时许,她回家时发现大门敞开,女婴已不见踪影,遂向龙尾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及当地群众经连续4天不懈寻找却终无所获,直至5月28日下午17时,同村一村民在其住宅后的化粪池中发现一具女婴尸体,经查正是黄某兵失踪的女儿。
5月29日,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同村人黄某被民警带走进行审查。由于该嫌疑人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法要求其父亲陪同他到蓝城公安分局旁听。经过民警的耐心教育和政策攻心,这名看起来略显内向的15岁少年如实交代了自己作案的过程。
为泄恨,他竟将堂侄女丢进化粪池
也许,谁也没有想到,作案者竟然会是这名15岁的少年,他是一名在校初中生,今年读初二;更加令人惊讶的是,这名少年还是被害女婴的堂叔父。两家人之间,到底有着什么样的深仇大恨,竟让他做出如此疯狂的行为?
嫌疑人黄某的父亲与黄某兵的父亲是同胞兄弟,家里除了兄弟俩之外还有3个姐妹。长期以来,兄弟两人都靠着一手泥水技术讨生活,原本关系很好,经常一起在工地上干活。大约在3年前,有一次帮人装修时,弟弟不慎发生意外,一只手指被切掉了半截。由于在是否向业主索要赔偿的问题上,兄弟俩意见出现分歧,尽管矛盾的种子已经开始发芽,但彼此之间仍然有来有往。直到1年多前,又因为两家人合建房子过程中涉及的经济问题,兄弟俩再次冲突,矛盾升级成了怨恨,兄弟反目成仇,不仅彻底断绝往来,而且双方家属见面还经常恶言相向、互相咒骂。
对于自己的父亲与伯父之间发生的矛盾,年幼的黄某根本不具备成熟的理智去分清是非,他只知道从几年前开始,就经常听到父母在家中说伯父一家人怎么样怎么样。根据了解,黄某的性格本来就较为内向,平时很少与其他人交流;在学校里,他虽然学习成绩一般,但却总认为自己非常聪明,学校的同学大都不是很喜欢跟他来往。正是由于这样的性格特点,年少的黄某看待事物往往带着偏执的倾向;由于偏听偏信,日积月累,在他的心中,对伯父一家人的怨恨慢慢地增长着。他一直都想找个什么机会让他们难受。
“机会”终于到来。5月25日,刚好是星期六,早上8时多,黄某骑着自行车出门,打算去载水回家。当他路过伯父家门口之时,发现仅有最外边的防蚊门锁着,屋里的情况一目了然,好像没人在家。于是,他悄悄地走近观察,当确认家中确实没有人之后,迅速撬开门锁溜进屋里。
“我看到没人,就想趁机搞搞破坏,或者拿点什么东西扔掉,好让他们难受。”黄某在接受警察讯问时这样交代。
在撬门进屋之时,他并没有具体的目标,只是想搞点恶作剧好让伯父一家人难受。然而,进屋之后,由于心理紧张,一时之间竟不知道如何下手,就在这时,他发现了正在熟睡的女婴。
“我当时心里就想,伯父他们一定很疼这个刚出生的小孩,如果孩子不见了他们应该会很紧张、很难过,就把孩子抱了出来,我并没有想过要把小孩弄死。”黄某交代说,他把女婴抱出门口后不知道要怎么处置,突然想起附近有户人家屋后有个化粪池,于是就把小孩扔到里面去,随后快速离开现场,骑着单车载水回家。
内向少年并不老实
“这名少年虽然性格内向,但他并不老实,甚至可以说有些狡猾。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讯问过程中,他居然懂得运用一些反侦查技巧,企图转移警方视线蒙混过关,给侦查工作制造了一定的障碍。参加审讯的民警耐心地对他进行教育,并紧紧抓住他话中的漏洞,好不容易才攻破了他的心理防线。”蓝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一位参与案件侦办工作的民警介绍说。
5月28日下午,当女婴的尸体被发现之后,蓝城公安分局主要领导立即带领专案组到现场开展侦查工作。鉴于发现尸体的化粪池与黄某兵家仅有50米左右距离且周围环境较为复杂,作案者除掳走女婴外并未窃取或损坏屋里任何东西,结合女婴被人丢入水中溺毙的情况,警方推断这是一起典型的报复杀人案件,凶手应该对死者家人的活动规律及周边环境非常熟悉,并且与黄某兵一家有矛盾积怨。经多方摸查分析,办案人员认为凶手应该是本村人,经过连夜排查,最初列出的10多名怀疑对象被一一排除。
蓝城分局参与办案的民警告诉记者:“在开始的排查中,黄某也曾接受警方询问,但他表现得十分自然,对答的语言很有条理,虽然我们将他列为重点怀疑对象之一,但在未掌握充分证据之前,为避免打草惊蛇,办案人员决定先稳住他。”根据警方调查掌握的情况,黄某因父辈之间的矛盾,对伯父一家心怀怨恨,曾在去年写字条恐吓、勒索其堂哥黄某兵。
经过深入分析,办案人员认为黄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决定将其带到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5月29日上午,黄某在其父亲陪同下被带到蓝城公安分局。
在问话开始之时,黄某交代说,5月25日早上他8时多出门载水,随后就返回家中,并列举了不止一位见证人。问话期间,他还“积极”地对凶手作案的手段等各种与案件相关的可能情况进行“分析”,比如凶手可能如何撬门锁、抱走婴儿之后可能怎样处置等,种种表现显示这名平时内向的少年,显然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然而,毕竟是做贼心虚,尽管黄某非常狡猾,但在问话过程中,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怎么处罚、类似当前案件这样的犯罪行为会不会被判刑、要判多少年等问题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强烈关注,让民警更加确认他的作案嫌疑。于是,办案民警紧紧咬住不放,将黄某交代的情节逐个校正推翻,并出示了从其家中提取到的用于撬开门锁的刀片。
经过民警的耐心教育和政策攻心,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黄某最终无从抵赖,只得如实交代作案经过。
监护人陪同调查讯问全过程
自黄某被纳入侦查视线、列为重点怀疑对象之时起,蓝城警方根据其未满16周岁,属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办案人员与黄某的一切接触,均依法由其父亲在旁陪同。
据黄某的父亲说,在其兄长家中女婴失踪之后,就曾责问过儿子,事情是否与他有关,但黄某一口咬定不关自己的事。在被带到蓝城公安分局之后,面对公安人员的讯问,黄某仍然百般抵赖。然而,随着讯问的逐步深入,在旁陪同的黄某父亲心里却越来越没有底,不祥的预感越来越强烈,直至黄某如实交代作案事实之时,他的父亲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却还是觉得心疼如绞,痛恨自己年仅15岁的儿子,竟然真的做出了这种泯灭亲情与人性的恶行。
溺婴案给人们的反思
八 哥
案件侦破工作至此已告一段落,黄某也已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穿上了号衣,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公正审判。然而,透过这起案件,却有几个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其一,案件折射现代社会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正在日益淡化,传统美德对于人的行为的约束力正在不断弱化。黄某与其伯父两家人之间本是至亲骨肉,从没发生过重大的恩怨,双方前后两次产生矛盾的原因,说到底都是钱的问题。
过分看重金钱而忽视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血肉亲情,是当前许多家庭矛盾产生的根源。
其二,案件折射出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思想教育的缺失,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去年发生的辽宁抚顺17岁少年连杀9人、伤4人的血案,行凶少年的狠毒令人发指;而本案中黄某完全无视被害者仅为出生不到两个月的女婴并且是自己的堂侄女,其冷血无情也超乎想象。
忽视未成年人思想教育,是未成年人人格扭曲、性格暴戾的重要原因。
其三,基层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仍有漏洞,小矛盾积压就会成为大矛盾,诸多的矛盾集中暴发将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黄家兄弟闹矛盾已有3、4年的时间,甚至从1年多前开始两家人已经不相往来、家属见面还会互相咒骂,这样公开化的矛盾村里应该不少人知道。那么,在这个过程之中,我们不知道所在村的村干部、人民调解组织是否曾经介入进行调解?这两兄弟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什么深仇大恨,按常理说并不是不能化解,但事实却是直至案发,黄家兄弟之间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化解。
维稳工作不能忽视任何小节,即使是家庭邻里之间的小矛盾,也可能酿成难以想象的社会危害。
其四,法律普及工作仍然存在不少死角,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待增强,法律常识有待提高。黄某在面对公安民警讯问之时,一直非常关注自己的行为会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会如何处罚等问题。对于法律的无知,是他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根本不考虑后果的根本原因,如果他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也许就不敢做出那样疯狂的举行。
不仅是未成年人犯罪,事实上大多数的犯罪分子都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常识缺乏而走上犯罪道路。
其五,为人父母者不应让孩子受到自身负面情绪的影响,更不应让孩子承受矛盾或者仇恨的重压。从警方对黄某的调查中我们得知,黄家兄弟发生矛盾之后,他受到了父母的严重影响,对伯父一家人产生了极深的成见甚至怨恨,最终诱发了他找机会报复伯父一家的恶念。
未成年人缺乏理性,由于受智力及阅历所限,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对于事情的判断往往缺乏冷静的思考,为人父母者必须注意自己在孩子面前的言行是否会对其造成负面影响。
■法条链接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这部分人对自己的某些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经年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的人,犯以上8种罪行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对此作出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以上8种罪指的是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不是指具体罪名。比如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