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一审案件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复审,依法撤销了一审法院的主要判决,改判了梁建伟等5名被告人的刑罚及罚金,此系重大的改判,其中被告人梁建伟的刑期由原来一审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底,榕城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梁建伟等被告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受理该案,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建伟等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择一重罪处罚,遂以刑期较重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梁建伟等5名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接到一审判决书后,该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开检委会对该案进行深入研讨。
检委会经认真研究,认为目前国家并没有对伪劣手表进行鉴定的专门检验机构,要认定涉案手表属伪劣产品缺乏依据;同时涉案手表商标虽系世界名牌,但以非常低的价格卖出,可以认定消费者是知假买假,并非以真品价格消费而得到质量伪劣的产品。由此该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梁建伟等被告人认定罪名有误、量刑偏重,依法提起刑事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对梁建伟等5名被告人的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梁建伟有期徒刑五年,其他人也相应得到改判。
这宗刑事案件的成功抗诉,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得到较好的社会反响,也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理念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提升了检察机关在社会法制领域和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