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郭媛)近日,《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市将立法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即将出台的《条例》明确了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体制,并就特区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基本制度作出一般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的配置方式以及转让、出租、质押管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管理、车辆许可管理、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等予以规范和细化,强化对出租汽车非法营运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明确规定,出租车没有按规定安装计价器,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不出具发票等情况乘客可拒绝支付运费。出租车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擅自改动计价器等服务设施;违反规定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违反规定中断运送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更换车辆;不按乘客要求的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路线行驶或者无故绕道行驶等情况将处暂扣道路运输证十日并处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