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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遭遇见“官”难

  本报讯(记者 刘婉萍) 随着民生法制进程的推进,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相应提高,“民告官”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然而,面对百姓维权,行政机关的应诉积极性却不高。近日,记者在省人大调研组对我市开展行政审判监督工作进行调研时了解到,从2008年1月至2013年3月逾5年的时间里,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332件,但其中“被告”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仅有7宗。“民告官”往往陷入难以见到“官”的尴尬。

  近年来,我市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虽有了明显增强和提高,但一些行政执法行为仍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尤其是外来人员的身份没有查明(缺乏身份证、户籍登记材料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导致无法执行;有的行政机关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对当事人申请认定为工伤的部位不进行全面审查,仅凭初诊诊断就予以认定,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此外,由于执法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一些行政处罚缺乏量化标准,出现同一批处罚的案件中,对同样的违法事实出现不同处罚数额或不同处罚种类的情形。

  记者了解到,正是由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导致了“民”告“官”案件的上升。然而,面对百姓的“上告”,一些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却采取消极被动应诉,甚至不按程序应诉。到目前为止,汕头两级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大部分是委托职业律师或委派本单位工作人员应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往往“主动回避”,有个别单位还将案件完全交由律师代理,相关领导和法制工作人员不关心应诉工作,不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不知晓判决结果。

  业内人士认为,“民告官”如能看到“官”,无疑更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因此,有必要从制度的层面上进行“设计”,明确规定当“民告官”时,行政机关的“官”必须出庭应诉,并将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及针对应诉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情况,作为评定行政机关首长政绩的一项考核标准。从某个角度而言,这也是对“民”的尊重,对百姓合法权益的维护。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许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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