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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立法规范出租车客运管理

本报讯 记者黄鸿华报道: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日前,《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中规定,出租车应按要求安装标志灯、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喷涂出租车经营者名称以及张贴统一标价签和经营服务投诉电话号码;驾驶员应按乘客要求路线行驶或选择最短路线行驶,不得无故绕道行驶;按乘客意愿使用车辆空调设备等。其中还规定,出租车未按规定安装计价器,出租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不出具发票,未经乘客同意绕行、招揽他人同乘等情况乘客可拒绝支付运费。

  根据《条例》,出租车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擅自改动计价器等服务设施;违反规定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违反规定中断运送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更换车辆;不按乘客要求的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路线行驶或者无故绕道行驶等情况,将处暂扣道路运输证十日并处500元罚款,一年内累计满两次的,还将处一千元罚款。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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