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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本报讯 (记者郑梦婕)昨天,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首次向新闻媒体公布我市去年发生的1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具有代表性强、涉及知识产权类型广、警示作用大等特点,是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日趋完善的缩影。

  去年,我市知识产权有关职能部门先后开展食品、药品、日化用品等十大打假专项和“护航”、“剑网”、“国门之盾”等专项行动,形成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全市10个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2800件,涉案金额1246万元,其中重大案件182件,涉案金额67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04件,涉案金额621万元;捣毁侵权制假窝点260个。办结案件2342件,涉案金额1077万元。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牵头市12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联合建立了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协调工作机制,市“12330”、“12315”、“12390”、“12365”“12360”、“12318”等举报投诉电话为社会各界提供畅通的维权和监督渠道。中国(汕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全年共接受举报投诉20宗,核实转办20宗,维权援助57宗,协助异地维权3宗。

  在一系列措施的保驾护航下,2011至2012年期间,我市新增专利申请23067件、专利授权10959件、发明专利申请3061件、PCT专利申请86件,同比分别增长41.8%、16.5%、204.6%和160.6%;新增版权登记312件,比增208.9%;新增注册商标23954件,总量达89035件,位居全省地级市第二位;新增“南澳牡蛎”和“南澳鱼露”2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首次公开发布全市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今年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首次向社会集中发布我市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是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日趋完善的缩影,也是我市各知识产权有关部门着力加大保护力度、努力履行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警示作用。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我们希望通过发布这些典型案例,使广大公众了解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更加重视、关注和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全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例①

 假冒“adidas”和“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案

 2012年1月9日,揭东县某针织有限公司向汕头海关驻港口办事处申报出口针织女运动套装一批。港口办事处接到该批货物报关单后,认真开展风险分析,敏锐发现疑点并下达布控查验指令,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查验,经查,发现实际出口的货物为标有“adidas”和“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的针织女运动套装8106套,货值约人民币54万元。由于经营单位无法提供合法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明文件,涉嫌侵权,汕头海关暂不放行货物,并将货物情况通知在总署备案的上述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权利人认为上述货物侵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汕头海关提出扣留上述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汕头海关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上述涉嫌侵权的针织女运动套装予以扣留并立案调查。由于该案涉案货物数量多、案值较大,汕头海关向汕头市公安局通报了案件情况。汕头市公安局在收到该关通报后,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产品)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汕头海关按照规定将案件和涉案货物移交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由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某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加工标有“adidas”和“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的针织女运动套装,并委托他人办理该票货物的出口业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进行调查。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本案违法嫌疑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汕头海关)

 案例②

 擅自使用他人“贵夫人”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的企业字号为“贵夫人”,2012年3月原告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使用“香港贵夫人(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查明,原告成立于2000年11月,企业名称虽经两次变更但均以“贵夫人”为字号,原告同时持续使用1989年注册的“贵夫人”文字商标。原告的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文胸、内衣等,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原告的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并先后获得不少荣誉,其一商标在2010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原告住所地在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被告同为该镇人。被告2006年9月在香港注册了香港贵夫人(国际)实业有限公司,2009年6月在该镇设立雅芙蓉内衣厂,并在该厂生产的文胸产品的标签、包装袋、售货单和广告牌以及在其厂房外墙上明显标示“香港贵夫人(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名称。

 法院认为,从原告的企业名称变更、使用“贵夫人”文字商标、注册资金规模以及经营情况可以认定原告的“贵夫人”企业字号已经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的公众所知悉,可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依法予以保护。被告与原告同在陈店镇,从事与原告相同行业,应当知晓原告的企业字号、商誉等情况,其在香港注册香港贵夫人(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并在同类产品上使用该公司名称,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也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具有许可使用关系或者其他关联关系。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在先的合法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对那些在境外注册与境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相近似的企业名称,然后在境内相同产品上使用,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同时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③

 “牙刷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重复诉讼案

 2011年9月,李某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控武汉A公司、汕头B百货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且武汉A公司是重复侵权,要求对其从重处罚赔偿5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李某向汕头市知识产权局投诉武汉A公司生产、汕头B百货公司销售的SW-02牙刷侵犯其“牙刷柄”外观设计专利权,武汉A公司不承认侵权,汕头B百货公司则承诺停止销售。2009年李某向广州中院起诉,要求制止武汉A公司生产销售SW-02牙刷的侵权行为。广州中院、广东高院两审均认定武汉A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支付损害赔偿金。该判决于2011年5月生效后,李某又在汕头B百货公司购买到SW-02牙刷,并起诉。汕头中院审查认为,李某诉称武汉A公司重复侵权的依据是其在前案判决后又购买到侵权产品。前案生效判决已经对武汉A公司侵权行为进行了处理,李某在该案判决之后再购买到侵权产品,只能说明市场上尚有销售,仅此不足以证明武汉A公司实施了新的侵权行为。李某在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基于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实体处理的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构成重复诉讼。汕头B百货公司在承诺不再销售侵权产品后又违反承诺再行销售,不属于法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汕头中院遂裁定驳回李某对武汉A公司的起诉,判令汕头B百货公司赔偿李某2万元。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向人民法院重复起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裁判之后往往涉案侵权产品未立即在市场上完全绝迹,对于明知侵权仍然生产销售者应予以惩罚,但是对于重复诉讼要求超额赔偿者不予支持。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④

 假冒“Ceeture”等名牌化妆品商标案

 2012年3月9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联合工商行政部门查处一制假加工场,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纪某恩、纪某标、纪某君、纪某芸、纪某芬、林某雁、林某绒、张某桐等8人,并当场查获假冒的“Ceeture”、“DHC”、“蜜丝佛陀”、“丸美”、“SK II”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半成品、商标包装纸盒、塑料和玻璃容器一批以及生产设备16台套、原料50桶。随后,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又在犯罪嫌疑人纪某恩的住宅楼内查获假冒的“Ceeture”、“DHC”、“蜜丝佛陀”、“丸美”、“SK II”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427箱等。

 经查:2009年9月至2012年3月,犯罪嫌疑人纪某恩受同案人“吴扁头”(在逃)雇佣,设立加工生产场所,负责从事假冒各类国内外品牌化妆品的生产活动。犯罪嫌疑人纪某恩先后招募犯罪嫌疑人纪某标、纪某君、纪某芸、纪某芬、林某雁、林某绒、张某桐等人加入该工厂进行加工生产,并将产品运至广州兴发批发市场交由同案人“吴扁头”销售,从中获利。

 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缴获的672盒“Ceeture”化妆品价值人民币221760元;经“Ceeture”注册商标所有人公司证明,从未授权汕头市任何厂家生产“Ceeture”商标化妆品,且被查获的“Ceeture”化妆品经检验系假冒伪劣产品。

 犯罪嫌疑人纪某恩等8人于2012年3月9日被龙湖分局抓获归案,该局同日立案进行侦查。龙湖区人民检察院2012年4月11日对纪某恩等8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批准逮捕,2012年6月21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犯罪嫌疑人纪某恩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涉案的其他7名犯罪嫌疑人因是一般帮工,系从犯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的处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依法打击了制假为首分子,又教育挽救了一般参与者。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⑤

 侵犯“TAKARA TOMY”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2年6月27日,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核查发现:澄海区某玩具厂有涉嫌生产商标侵权玩具的行为。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澄海区某玩具厂自行仿照市场上的“TAKARA TOMY”、“爆丸”、“爆丸小子”、“赛尔号”、“百变机兽”、 “变形金刚”等品牌的玩具产品进行设计生产同类型玩具产品,同时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知名度,购买标有同“TAKARA TOMY”、“爆丸”、“爆丸小子”、“赛尔号”、“百变机兽”、“变形金刚”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通用玩具产品包装标识,用以包装上述仿照生产的玩具产品,至被查时止先后生产侵犯上述6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玩具产品共计312件,已售出22件,共获销货款4190元,尚未售出290件(折值43608元)和所使用剩下的包装标识物共计49050个(折值4936元)被查,总经营额共计52734元。

 2012年8月,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澄海区某玩具厂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在封的9个品种的商标侵权玩具290件和侵权商标标识4905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105000元。

 当事人澄海区某玩具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类的玩具商品上使用同商标注册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作为产品的名称或装潢生产销售玩具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例⑥

 侵犯“Dior”(迪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2年3月10日,接群众举报,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里美居委和里乡道旁一平房楼内涉嫌存在制造侵权化妆品标识行为。市工商局立即展开调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Dior”(迪奥)标识盒18855个,“GUCCI”(古琦)标识13300个,“Hello Kitty”(凯蒂猫)塑料盒8080个、纸标识26400个,“ESTEE LAUDER BRONZE GODDESS SOLEIL”(雅诗兰黛古铜女神香水)空瓶14350个,“212CH”香水24支、“LACOSTE”(鳄鱼)香水15个。经商标持有人鉴定,涉案化妆品包装标识均属假冒产品,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本案涉案标识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市工商局随后将该案移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办。目前本案已侦办审结。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制造多种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2012年8月15日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对随案扣押的假冒“Dior”商标标识盒等物品予以没收。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例⑦

 假冒“佳洁士”等品牌包装标识案

 2012年2月,举报人向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汕头市某印务有限公司涉嫌印制假冒日化用品包装物。汕头市质监局立即组织市、区两级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地点进行执法检查。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等部门到被举报人公司,现场从一小型货车及该公司里面查获假冒的“云南白药”牌牙膏包装标识3500件、“冷酸灵”牌抗敏感牙膏包装标识108000件、“黑人”牌牙膏包装标识2700件、“黑人”牌茶倍健牙膏包装标识43200件、“黑人”牌外文双层薄荷牙膏包装标识16200件、“佳洁士”牌三重护理牙刷标识56000件、“卡姿兰”牌化妆品标识4000件、“火烈鸟”化妆品标识4000件、“MC”牌化妆品标识37400件、“查名一猫”牌化妆品标识3600件、“MAXFACTOR”牌化妆品标识48000件、“柏莱雅”牌化妆品标识4000件、“CHANEL”牌化妆品标识6000件,共395600件,以及“HEI BEIBERG”等印刷机械1批。由于汕头市某印务有限公司印制假冒日化用品包装物,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汕头市质监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2012年3月,犯罪嫌疑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事实。2012年10月,潮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汕头市某印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例⑧

 立体拼图玩具系列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1年8月,专利权人张某某向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澄海区某玩具礼品厂侵犯其“ZL200730318560.2(圣母院)”等四宗“立体拼装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市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予以立案处理。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一类新型的拼图玩具,其特征在于将著名建筑物模型分解成若干片材组件,玩耍时将片材分离并按图示接插拼装成所模仿的建筑物立体模型,其目的是通过使用者的动手拼插过程来提高动手能力以及对建筑物的外观和结构的了解。该类玩具比普通平面拼图更能锻炼使用者的动手能力,很受消费者欢迎。

 被请求人认为涉案拼图玩具组装关系唯一,即只能组装成为所要模仿的建筑物,而该建筑物是早就公开的设计,此类立体拼图不应受外观专利保护。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虽然该类拼图最终产品是固定的,但相同的建筑模型外观其组成部件形状、数量不一定是相同的,设计人对该类著名建筑模型如何分解,如何拼接是做出创造性的劳动,应受到法律保护,模仿著名建筑模型的拼图片材属于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由于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拼图的组成部件的形状、数量、排布方式以及片材的嵌合方式、组装关系都相同,组装后的产品均呈现出其所要模仿的众所周知的知名建筑物的外观模型,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成立,作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侵犯ZL200730318560.2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处理决定。

 被请求人不服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起诉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生效并执行。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案例⑨

 假冒“匡威”运动鞋团伙案

 2012年4月份,汕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掌握的线索,发现有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假冒“匡威”运动鞋,且销售量巨大。经过一个多月的排查发现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形成一个组织严密、相对独立但又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销售架构。初步查明该犯罪团伙以汕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为幌子,通过电脑网络在淘宝店上销售假冒的“匡威”运动鞋。经营方式主要是先在汕头市区开设地下制鞋工厂生产假冒“匡威”运动鞋,然后运输到揭阳市的仓库储存,最后通过网店与卖家在“支付宝”上交易,由揭阳仓库直接将货品快递到买家手中。

 在掌握大量的事实证据后,汕头公安机关随即展开收网,2012年7月30日同时对汕头、揭阳等多个地点进行检查。行动中,在制鞋工厂查获用于生产假冒的“匡威”运动鞋的标识共9875个,假冒的“匡威”运动鞋半成品1180只,制鞋机械18台,制鞋模具1720个;在揭阳仓库查获假冒的“匡威”运动鞋28类92个款式共48922双;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一举摧毁这个产供销为一体的制售假团伙。

 该案是我市公安机关历年来破获的较大的涉及网络制售假的团伙,实现了对制售假的全链条打击,对今后打击网络涉假犯罪有着示范意义。

 (汕头市公安局)

 案例⑩

 假冒“拉菲”红酒案

 2012年6月1日汕头市打击制假售假联合执法总队二大队接打假线索,到汕头市金平区广厦新红荔园某栋103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址存放有“CARRUADES de LAFITE2008”(小拉菲)14件又9瓶,每件750ml×12瓶;“Legande BO Raeaux2008”(拉菲传说)60件,每件750ml×6瓶,以及其他品牌酒。该批“拉菲”红酒属假冒产品,涉案价值较大,执法总队遂于2012年7月2日将该案件移交汕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2012年7月3日经侦支队在汕头市金砂乡西门抓获犯罪疑人郑某波。经审讯,郑某波对其为牟私利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还向河北昌黎人石某燕(在逃)购买,准备高价出售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犯罪嫌疑人郑某波为谋取暴利,购进假冒“小拉菲”、“拉菲传奇”葡萄酒进行销售,数量巨大,市场估价为人民币90多万元。经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物品没有获得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合法授权,属假冒产品。郑某波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40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判处被告人郑某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现场查获的假冒“小拉菲”、“拉菲传奇”红酒予以没收销毁。

 该案是我市成立打假联合总队,共同打击制售假行为的一个成功案例,经公安部门深挖,还在河北、上海等地成功抓获同案嫌疑人,摧毁了假冒红酒的产销网络。

 (汕头市公安局)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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