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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开埠区历史建筑将实行分类保护

 本报讯(记者 肖彤兰) 《汕头市开埠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办法》将于2013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这也是我市有史以来首个明确提出“开埠历史文化保护区”概念的最严厉的开埠历史保护办法。

  该《保护办法》明确提出了汕头市“开埠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规定:开埠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保存开埠期文物特别丰富、开埠期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体现开埠期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该办法指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形式参与开埠区保护工作。开埠区保护规划,将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对开埠区内的历史建筑将编制保护名录并公布,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对开埠区的历史建筑,将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艺术和人文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实行分类保护。

  根据该办法,在开埠区内从事各项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不得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道路等。在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原有的建筑立面、色彩;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以及新建工业企业。对现有妨碍开埠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另外,在开埠区内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以及进行其他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市文物、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该办法还鼓励在开埠区内开展多项经营项目和活动,包括开设博物馆、联谊会所、文化创意产业园、地方文化研究基地、旅游社团;经营民俗客栈、旅馆和特色餐馆;销售地方特色产品和旅游纪念品;民间工艺美术品收藏、制作、交易和展示等。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许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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