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健)针对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未能按城乡规划要求进行报建和实施建设的突出问题,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城市和村镇建设行为,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发出了《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划留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的使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管理提出了若干新举措。
据了解,结合我市实际,农村建设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对村民利用老旧房屋扩建、改建自建自用及利用宅基地新建的,单体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0平方米(含800平方米)以下,层数控制在8层(含8层)以下,建筑总高度(含车库、夹层)控制在24米以下(含24米);对中心城区22米(含22米)以上道路两侧的各项建设,土地用途与城乡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用地面积较大的,可根据建设者申请按城市规划要求予以审批;用地面积较小的,建筑层数控制在6层(含6层)以下,建筑总高度(含车库、夹层)控制在24米(含24米)以下。对因历史原因造成土地用途与城乡规划用地性质不符,又确需实施建设的,按临时建筑批建,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含3层)以下。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并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报建费用实行优惠。其中,对村民自建自用建设项目及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省及中央的收费除外);对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厂房及商业性用房的,按现行规定标准的8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通过财政渠道将收取总额的50%回拨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区、街道(镇)、村三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通知》强调,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巡查和监督管理,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严格按规定使用和建设。对未办理用地手续的集体及个人的建设项目,将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违法建设问题突出的村镇,将停止办理划留地、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同时追究各级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