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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参保人住院5日内须办记账手续

  

  本报讯(记者 蔡晓丹)为加强我市医保记账管理,规范医保定点机构和参保人就医购药程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近期下发《关于加强医保住院记账和门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按规定,参保人因病在我市已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须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持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到住院收费处办理住院记账手续。

  根据《通知》内容,因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其他情况不能记账的病人,其住院医疗费用由患者先垫付,并于入院5个工作日内到所属社保局(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另外,参保人经鉴定备案符合享受城镇职工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须持医保IC卡(无医保IC卡的,持社会保障卡或第二代身份证)到我市已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记账就医购药;符合享受城乡居民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须持社会保障卡(或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医保证)到我市已联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就医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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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St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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