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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将立法保障老年人权益

  

本报讯 记者周敏报道:为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广泛性,《汕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在市法制局网站全文公布,邀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出谋献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活动截至1月31日。

  老年人享多项公共服务优待

  记者从该《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获悉,老年人持本人《汕头市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下列公共服务优待:

  免费进入本市政府投资并向公众开放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宫)等场所(馆);免费使用收费公厕;半价乘坐市区公交车及石至人民广场、西堤往返轮渡船;半价进入享受财政补助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在各医疗机构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化验、缴费、取药,并免交普通挂号费;在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的协议公证及申办遗嘱等公证业务时,减收或免收公证费;优先获得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咨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者优先受理;优先购买汽车票、火车票,优先上车(船);优先办理银行、邮政、电信、水电等业务等。

  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平均实际水平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平均生活实际水平。对独居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家庭生活。

  农历九月初九为本市敬老日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市敬老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按时足额发放老年优待金,并建立老年优待金与社会经济同步增长机制。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长寿保健金;年满80周岁的低保、五保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高龄津贴;在2015年前全面建立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制度。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St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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