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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打击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燃放行为

  

执法人员检查我市部分商店。 本报记者 方淦明 摄

  本报讯 (记者郭媛)昨天是全国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日。为杜绝节日期间因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保障市民欢度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公安机关于昨天在龙湖区设点接受市民群众咨询并发放相关资料,还组织检查我市部分商店。

  据悉,我市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3个辖区仍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贩卖、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特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烟花,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至4000元罚款;违反规定的行为人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St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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