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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灯尾”“闯黄灯”明显减少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述评: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元旦起正式施行。记者昨天下午从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本月1日至3日,全市共查处违反交通信号标志违法行为4783宗,环比下降24%;违反交通信号导致交通事故3宗,环比下降40%;没有发生信号灯路口追尾事故。

  交警:抢黄灯易造成车辆互相干扰

  “闯黄灯”只是民间一种通俗的说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明确规定:“黄灯表示警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就是说,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因此,对所谓“闯黄灯”的车辆依照“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这一条进行处罚在法理上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实施操作。

  我市交警部门一位警官为记者分析说,黄灯信号的含义介于绿灯信号和红灯信号之间,既有不准通行的一面,又有准许通行的一面。黄灯亮时,警告驾驶人和行人通行时间已经结束,马上就要转换为红灯,应将车辆停在停止线后面,行人也不要再进入人行横道。但车辆如已越过停止线时,则可以继续通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能及时腾空路口的车辆,为下一个放行周期创造良好的行车环境。目前有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习惯于在黄灯亮起时而自己车辆还未到达停止线仍加速强行通过,这样容易造成路口不同方向的车辆互相干扰,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市民:黄灯3秒,高峰期作用小

  市民李先生是我市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拥有私家车已8年,每天下午下班回家途中经常在一些路口看到因为小汽车“抢灯尾”、“闯黄灯”而导致路口形成“死结”、加剧拥堵的情形,令他心生感慨。他认为,对“闯黄灯”行为进行处罚很有必要,有助于驾驶员文明行为的养成和良好交通秩序的形成。李先生同时还建议,在严格禁止驾驶员“闯黄灯”之后,应考虑适当延长路口黄灯的秒数,因为目前我市路口黄灯过渡信号时间一般为3秒,这个时间在流量高峰期和大型路口处不足以让机动车辆顺利通过路口。此外,一些路口的红绿灯秒数设置不太合理,应根据实际车流量进行科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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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将出台“闯黄灯”条款细则

  本报讯 对于“闯黄灯”条款,公安部将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对“闯黄灯”进行更为细化的规定。

  昨日,公安部表示,“闯黄灯”条款的目的是培养驾驶人在路口减速慢行的习惯。执法人员会慎重对待闯黄灯扣分处罚。《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称,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 (新京)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St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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