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报道:被民间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新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今天起正式实施,其中在多个方面有新的规定。针对新老规定的衔接和各地实际情况,公安部交管局制定了“123号令”实施中有关驾驶人考试和管理规定的过渡期政策。
就读者关注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我市交警车管部门。据了解,过渡期间我市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实习期管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注销最高准驾车型、违法记分等方面将严格执行上级的各项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证实习期管理上,从今天起,初次申领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执行“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并在副证上签注实习期相关规定的提示内容。今天以前初次申领取得驾驶证且在实习期内的,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则,仍执行原有实习期管理政策;增驾取得驾驶证且未满一年的,不纳入实习期管理。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今天以后的,产生的记分作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今天以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并在今天以后处理时产生的记分,不作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
在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方面,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今天以后的,产生的记分作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的依据;今天以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并在今天以后处理时产生的记分,不作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的依据。从今天起如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被认定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参加审验;今天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责任认定、处理完毕的,不作为审验的依据。
在注销最高准驾车型方面,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今天以后的,产生的记分(包括产生的事故和审验记录)作为降级的依据;今天以前发生违法行为并在今天以后处理时产生的记分,不作为降级的依据。
在违法记分方面,规定今天以前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在今天以后处理的,按照原有记分标准记分;今天以后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新的记分标准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