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婉萍)《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5000人以上住宅小区须配套公交站,而公共汽车没有设置老、弱、病、残、孕等乘客专用座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据悉,《条例》从总则、规划建设、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设施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方面,将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的职能、义务、利益,用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
《条例》明确将“优先发展公交”纳入法制轨道,以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为首要原则,规定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铁路客运站、机场、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城市主次干道、大型商业区、大型旅游景点、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学校、大型医院、设计居住5000人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等建设工程在规划、建设时,必须配套城市公共汽车站(点)以及相应的运营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条例》还突出公交经营者的责任,规定公共汽车没有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专用座位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研究落实《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扬泽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