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市政府文件】
关于暂停执行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2009〕63号………………………………………………………………2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9〕69号………………………………………………………………………3
关于修订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9〕70号………………………………………………………………………6
关于印发汕尾市招商引资“金钥匙保姆式”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9〕71号………………………………………………………………………13
印发汕尾市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9〕72号………………………………………………………………………15
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9〕73号………………………………………………………………………23
【人事机构】
关于成立汕尾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汕府办函〔2009〕232号…………………………………………………………………32
关于调整汕尾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汕府办函〔2009〕223号……………………………………………………………………33
关于暂停执行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汕府〔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汕府〔2006〕7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06年11月20日颁布执行。该《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责,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与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相符。为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现决定先暂停执行《暂行规定》,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修订。暂停执行期间,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事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
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省相关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办法
本市所辖县(市、区)的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以下简称纳入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管理。
医疗保险(含居民医疗保险)暂不纳入市级统筹(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市区统筹)。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征缴基数。单位征缴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个人征缴基数按本人工资(薪金)计算。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征;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征。
(二)征缴比例。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18%,个人8%;
机关养老保险:个人8%;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20%;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农村户籍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0.5-2%,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三)征缴办法。社会保险费实行地税全责征收,由地方税务机关实行税费同征同管,确保全员参保,全额缴费。参保人直接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将当月纳入市级统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除直接上解省级调剂金)全额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将征收票据交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记账,同时将所征收的社保费及个人缴费明细通过信息网络传输给社保经办机构。
三、社会保险待遇
(一)待遇标准。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二)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代发。
(三)待遇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由市按有关政策、法规统一调整。
四、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与管理
(一)基金管理。纳入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支出需要按月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二)基金核算。各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算,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设立辅助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基金的预算和结算。市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待遇支付和扩面征缴情况做出下年度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区)执行,年终进行结算和考核。
(四)基金的对账。财政、地税、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应按险种将征缴金额、上解财政专户金额、征缴的明细信息、征缴的原始凭证、到账确认等情况进行对账,每季度进行清算,年度进行结算。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
(一)县(市、区)可根据社会保险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保险管理经办点,归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统一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全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规程。
六、信息管理
全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业务需求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网络。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以及乡镇经办点设置信息终端。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地税、财政、银行、医院(乡镇卫生院)等相关单位实行联网、对接。
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一)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省的规定设立专门的稽核机构,依法开展社会保险稽核,以维护基金安全,促使全员参保、如实申报、全额征缴。
(三)社保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有效内控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基金预警机制。加强信息系统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实施监督、防控、检查。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责任
(一)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逐步实现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人人享有养老等社会保障,确保完成年度的扩面目标任务。
(二)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征缴目标任务。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实行分险种年度结算,对不能完成年度预算征缴目标任务,且当年收不抵支(不含上解省级调剂金)的,缺口部分由县级政府负担60%(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缺口部分由县级负担80%)。县级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在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市级补助县级的其它资金中扣缴,次年第一季度前全额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政策规定各级政府负担的社会保险配套资金,由各级财政直接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没有按规定及时划拨配套资金的由市财政在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市级补助县级的其它资金中扣缴,全额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落实做实个人帐户的资金。
(五)历史遗留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由各级政府负责追还。
(六)纳入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赤字,可以从纳入市级统筹后当年基金结余中冲减,在5年内尚未冲销的,由原统筹地政府在第6年内还清。
(七)各级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所引发的信访工作,解决好人民群众的热点、难点和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八)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正常运转,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九、其他
(一)原纳入市区统筹的城区和红海湾开发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结算,按本办法执行。
(二)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三)社保经办机构受委托代发待遇的,必须建立协议的管理制度,定期结算,不得挤占社会保险基金。
十、本办法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原《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修订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衡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规范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办发〔2003〕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委〔2003〕7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从2009年起连续2年,在省支持的产业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1500万元共3000万元。专项作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审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局、市中小企业局职责如下:
(一)受理项目申请、进行项目考察、组织专家评审(中介审计)、公开招标等。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三)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开设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实行预算统筹,专款专用。
(二)对项目进行复核审查,会同市经济贸易局、市中小企业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三)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证明资料。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指在汕尾市境内依法设立、近两年无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中介组织及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在汕尾市境内注册的、以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为主业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是指在汕尾市注册的、为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对重点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中小工业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政银企合作、税收考核奖励、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扶持专业镇的产业集群发展、取得名牌名标产品的企业等奖励、支持。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和发展及其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补偿。
(三)鼓励和支持纳税贡献较大的民营骨干企业及新办大型民营流通企业发展项目。
(四)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条件的项目单位(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但项目单位(企业)实施的同一项目,当年只能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其中一项补助,且当年受资助项目第二年不作申请对象;除获得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资助的市级项目外,其他获得上级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不再予以申报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补贴、奖励和贴息三种扶持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每年的预算计划编制,以2年内安排3000万元为前提,以总量控制、合理均衡为原则。市委市政府原有各类奖励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资助安排和扶持项目不列入该预算计划。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 对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扶持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 申报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和政银企合作、一般生产经营贷款贴息支持的,必须是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经评选的全市重点民营工业企业、国有工业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当年度重点支持的导向项目,必须是产品市场前景好、纳税还贷信誉好、环境保护、耗能减排达标的科技创新型、优质效益型和提供就业型的优势企业项目。
2. 申报具有国家、省级区域品牌的产业集群、‘省级技术创新试点镇’、‘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以及经省级部门评定的标准、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单位(企业)及获得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资助的市级项目申报资金奖励、支持的(1 ∶ 0.2),必须提供省级以上部门的批准证书及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3. 申请市级中小企业税收考核奖励的,必须是市级年纳税额增长达到一定比例,吸收本地劳动力较多,创新技术带动行业提升的市级中小企业。申请时必须提供当年度纳税凭证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二)资助标准
1. 对当年度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企业,项目投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一次性申请最高30万元以下的补助。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①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补助;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至30万元的补助;③市级中小企业吸纳我市下岗失业人员10人以上20人以下且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吸纳我市下岗失业人员20人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 对当年度利用银行技术改造贷款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项目,可一次性申请最高20万元以下的贴息的支持。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①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按银行贷款利息的60%给予补助;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贷款利息的80%给予补助。
3. 对获得国家、省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等区域品牌的产业集群和“省级技术创新试点镇”、“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等称号的县(市、区)、乡镇(场)以及工业园区,市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扶持;民营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获得省级以上标准认定的,上一年度所在企业(单位)在我市纳税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除可获得上级的资金支持外,市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专利技术优秀奖以及获得“省百强民营企业”称号的民营企业,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民营企业,市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资助的市级项目,市按省资助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4. 对利用银行贷款资金进行一般生产经营的市级中小工业企业,可一次性申请最高10万元以下的贴息。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①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按银行贷款利息的60%给予补助;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贷款利息的80%给予补助。
5. 设立汕尾市市级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200万元,对入选汕尾市政银企合作的市级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给予一次性申请最高10万元以下的贴息。具体操作方式由市中小企业局与市财政局参照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制订的《2009年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办法》执行。
6. 对申请税收考核奖励的市级中小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当年度纳税额比上一年度增加30%以上的,按缴入市级地方库增量部分的40%给予奖励;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200万以上元,当年度纳税额比上一年度增加30%以上的,按缴入市级地方库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 担保机构在汕尾市境内注册且在市中小企业局备案。
2. 实收资本金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
3. 担保机构在完成注册登记和备案手续即开办后当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实际发生额达到实收资本金1倍以上的。
4. 担保机构必须依法规范运作,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和反担保制度;必须为本地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必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并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资助标准
1. 对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的开办扶持:2年内在汕尾市境内注册的融资担保机构(包括从发达地区引进的担保机构),实收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开办后当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金额达到实收资本金的1倍以上,可按其实收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的开办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标准:对担保机构当年实际担保金额(按担保时间和担保金额加权平均计算)达到实收资本金1倍以上3倍以下部分,可申请0.5%的风险补助;当年实际担保金额达到实收资本金3倍以上5倍以下部分,可申请0.8%的风险补助;当年实际担保金额达到实收资本金5倍以上部分,可申请1%的风险补助;单家担保机构年最高风险补助限额为200万元。担保机构必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农业产业化、资源环保和拓宽地方税源的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担保,被担保企业必须经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确认同意。
第五章 资助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 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市政府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工作目标,于上年年末制定奖励支持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程序: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直接或委托管辖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组织评审(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符合条件的,由市经贸局或市中小企业局提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送市财政局复核,经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经贸局或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单位(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和验收制度。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单位(企业)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后,每半年向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报告一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企业)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接受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属事前拨付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及时报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并征得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企业)必须作出专项资金决算报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专项资金如数返往市财政。
第十九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项目单位(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对往年已获专项资金资助,来年又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企业),在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未验收完毕之前,不予以资助,待项目验收合格之后再予以资助;对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企业),不再予以资助;对申请省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资助或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资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企业)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资助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印发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8〕25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汕尾市招商引资“金钥匙保姆式”
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外经贸局关于《汕尾市招商引资“金钥匙保姆式”服务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汕尾市招商引资“金钥匙保姆式”
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创新,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钥匙保姆式”服务,是指从市外新引进我市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含等额人民币)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性项目和旅游业(酒店除外)项目或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项目、国家高新技术项目、世界500强境外企业投资项目和中国1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重点项目,从前期投资准备,到审批办证、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由市政府统一安排服务团队,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为其提供全方位和全过程高效、优质的跟踪服务。
第三条 “金钥匙保姆式”服务内容包括:
(一)为投资者提供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招商引资项目信息、资源分布状况、投资营商成本以及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根据投资者需求,为其申请办理立项、设立审批、海关备案、税务、外汇、工商注册登记等各项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手续提供协助、代理和指导。
(三)改进服务方式,落实并联审批,全面推进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四)督促外经贸、工商、税务、质监、外汇管理等有关审批机关,及时办理相关证照。
(五)协调发改、外经贸、环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解决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备案以及规划选址、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事宜。
(六)敦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中介机构及供水、供电、电信等行业服务单位,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
(七)建立引资项目跟踪联系制度,帮助投资者解决公司(企业)发展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八)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和省市优惠政策,确保有关扶持措施落到实处。
(九)加强企业发展环境监测工作,及时受理行政效能投诉,依法维护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成立“金钥匙保姆式”服务首席专家组,聘请离退休或退居二线的处级以上老干部担任具体项目首席专家(在职领导干部不能担任首席专家)。首席专家组是组织实施“金钥匙保姆式”服务的牵头机构,代表市委、市政府开展项目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同时,赋予首席专家特有的部门协调调度权、行政审批服务督办权、效能责任追究建议权以及列席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的权力。
第五条 建立健全汕尾市投资促进服务机构和人员设置,配合项目首席专家组组成“金钥匙保姆式”项目服务团队开展协调服务工作。“金钥匙保姆式”项目服务人员在开展保姆式服务过程中应注意形象,严格行为规范,杜绝出现“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
第六条 实行“金钥匙保姆式”项目服务团队包干负责制,坚持“诉求无门槛、服务无设卡、态度无不能”的服务宗旨,秉承“先利人、后利己,用心极致,让投资者满意加惊喜”的金钥匙服务理念,为企业和投资者解决从筹建到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需要协调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关系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打通关节,扫清障碍,使投资项目招得来、留得住、办得好。
第七条 推行首席代表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单位一把手担任该部门、单位金钥匙保姆式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在其职能范围内承担责任,共同做好服务工作。
第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由首席专家组和投资促进服务机构统一安排“金钥匙保姆式”项目服务团队,明确主办窗口、协办窗口单位,由“金钥匙保姆式”项目服务团队和主办窗口单位负总责,协调开展“金钥匙保姆式”服务(具体服务流程见附件)。
第九条 建立健全“金钥匙保姆式”服务协调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首席代表召开会议,通报“金钥匙保姆式”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协调解决保姆式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部署工作任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一)办理政府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出现“只受理、不办理”的不作为现象的;
(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或实施并联审批工作中,有关部门、单位不支持配合,导致审批事项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影响投资项目实施的;
(四)其他引起投资者投诉反映违反有关规定并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第十一条 列入金钥匙保姆式服务的项目,由市财政适当安排部分经费。对成功引荐“金钥匙”新办项目来我市投资并促成项目投产的国内外个人和组织(统称引荐人),以及“金钥匙”项目的服务团队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外经贸局制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汕尾市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
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府办〔2002〕23号文同时废止。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汕尾市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府办《转发省农业厅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10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产业经济带的实施方案》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好地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的目标,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培育发展生产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和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开发能力、加工流通能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主要目标
通过省、市、县(市、区)各级的扶持,按照“大规模、高起点、外向型、强带动”的要求和“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围绕特色支柱产业和品牌农产品,依托我市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带,培育发展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群体,培育发展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力争到2013年,全市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到100家,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到30家,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10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到2家。
二、工作重点
(一)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坚持以“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盘活资本存量,整合资源要素,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积极推进优势产品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聚集。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市场开拓力度,支持外向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市农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城镇具有一定实力的工商企业或者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合并、租赁等形式,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发展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参与农产品市场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形成稳定的产供销关系。积极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经营。加强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通过一企带一村、一企带多村等形式,在“一村一品”生产、村企合作经营、新型农民培育、公共事业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
(三)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结合“一村一业”、“一村一品”建设活动,进一步加快建设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基地,结合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加快建立一批产业关联度大、精深加工能力强、规模集约水平高、辐射带动面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群示范基地。
(四)继续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积极推行农产品生产环节全程监控,建立农产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档案追溯制度、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支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把好产品准出关,实施农产品质量标准管理。
(五)提高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力。鼓励科研院所或者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成为农业先进科技的创新中心和推广基地。
(六)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机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争取具有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划开展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农产品价格保障与化解风险的多渠道、多形式农业保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业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为农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利保障。
三、扶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统筹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将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要根据各地实际,依据农业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制定一系列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使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百花齐放、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财政扶持。从2009年起,市财政将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财政每年安排80万元以上资金作为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龙头企业的建设、奖励和认定管理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重点奖励补助。
1.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2009年起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奖励金额视其当年认定企业个数而定,并设一、二、三等奖,奖金最高5万元。
2.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创品牌、创名优产品。对获得国优(名牌)、省名牌、市名优产品(农业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3.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标准化生产。对获得国家无公害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农业部认定的各类农业示范项目给予奖励。
4.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口创汇。对获得农产品出口许可、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5.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延长产业链。对年加工量达到较大规模、为农民增收做出较大贡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6.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对在农业科技创新中有较大成效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7.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应用先进农业机械。对推广应用农业机械化程度高、设施先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8.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农产品安全监测工作。对自建较为完善的农产品安全监测站(室),并正常开展农产品安全监测工作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9.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自营生产基地。对自营农作物种植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水产养殖基地面积400亩以上、林业基地面积4万亩以上、生猪年存栏量5000头以上、牛年存栏量800头以上、家禽存栏量20万只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10.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积极参加各类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洽谈会等招商引资活动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补助。
11. 对未发生银行贷款而没有享受贷款贴息,但带动农户面广、带动农户能力强、社会效益较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三)税收和信贷支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照国家、省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通过创新担保方式、健全授信制度等措施,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强企业信用,不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银信部门的支持,解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国家、省加大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机遇,争取项目扶持资金,重点投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
(四)科技支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农科中心以及农技推广机构的合作,积极组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研中心,重点支持农业新品种引进、选育、示范、生产性试验、新技术应用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项目,进一步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断研究新技术,拓展新领域,开发新产品,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科技含量。
(五)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拓展生产经营领域和扩大出口。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特色农业、效益农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挖掘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开发新的特色产品、优势产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经营活动,扩展经营范围,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创办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组织开展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培训、参观学习,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素质,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鼓励和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会、农业博览会、产品展销会、交易会等,大力宣传我市特色、优势农产品和农业知名品牌,提高我市农产品的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鼓励外商来我市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建立生产基地,提升我市农业发展水平和农产品出口竞争能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外向型发展战略,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开拓国外市场,将我市农产品打入国际市场,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
(六)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加大农业标准化推广力度,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建立健全农产品检测站,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树品牌创名牌,实施品牌战略和外向型发展战略,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努力打造一批具有汕尾特色、有市场竞争力、有发展潜力的农产品品牌、名牌,推动特色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考核计分办法
(一)认定标准
1. 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花卉市场,下同)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2. 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属种植业类的企业年农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企业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企业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
3. 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0%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 企业信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守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 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较为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1800元以上。
6. 企业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具有先进科学的种养技术,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较高,新产品开发能力较强。
7. 企业生产基地。企业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二)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1. 企业规模(25分):企业当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属种植业类的企业年农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200万元(种植业类每增加100万元),增加1分,最高25分。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2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2000万元,增加1分,最高25分。
2. 企业资产负债率(5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60%)的计5分,高于6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3. 企业带动农户能力(35分):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的计20分,每增加50户,增加1分,最高25分。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800元的计5分,每增加100元,增加1分,最高10分。
4. 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300亩以上;蔬菜面积100亩以上;水果面积150亩以上;茶叶面积150亩以上;花卉面积30亩以上;糖蔗面积200亩以上;其他种植面积30亩以上。
(2)畜禽养殖企业:家禽存栏量10万只以上;生猪年存栏量2000头以上;牛年存栏量500头以上。
(3)林业企业:造林面积2万亩以上。
(4)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100亩或年产量200吨以上。
(5)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10艘或年产值200吨以上。
(6)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7)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8)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至第5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第6到第8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5. 企业信用(15分):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的计10分,若违反其中一项的计0分。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的计0分。
6. 企业竞争力(10分):企业有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其中一项以上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其中一项以上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省名牌产品证书、市名优产品证书其中一项以上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其中一项以上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有专利证书的记1分,没有的计0分;有商标注册证书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五、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管理
(一)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
1. 填写《汕尾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2. 企业简介材料、企业上年度总结材料;
3.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5. 当地县(市、区)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的证明材料;
6. 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7. 生产基地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8. 与农民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产品销售、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有带动农户总数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9. 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说明;
10. 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证明。
(二)企业可提供的其他材料
1. 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 企业销售大户合同复印件;
3. 企业及其产品的获奖情况复印件;
4. 企业有关产品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5. 企业及其产品相关照片。
(三)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1. 申报。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必须是县(市、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企业于上报年度的3月底前做好申报材料,经当地政府确认后统一向市农业局申报。申报前,要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 审核。申报企业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对企业的会计年报表进行审计。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对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资产负债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亏损情况等作出具体说明。县(市、区)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带动农户以及农户增收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企业信用由该企业当前贷款额最大的银行出具意见。已有质量管理标准的产品由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3. 认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符合上述7项认定标准。6项指标综合计分达到80分以上,经市农业局审核后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培育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或者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取消其“汕尾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六、附则
(一)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凡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对已认定企业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未经认定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80万元,从2009年起,时间暂定三年,以后视市财政状况再行决定。
(三)当年已享受市级财政其他资金扶持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同年不再给予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
(四)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农业局受理。
(五)每年扶持资金计划由农业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实施。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2〕23号)同时废止。
(七)本方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储备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本市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按月足额拨付给承储单位,核实拨补自然损耗和因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损失;安排解决国有粮库的安全设施和维修费用;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汕尾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给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
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储。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企业集团承储,必要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仓容量不少于3000吨,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病虫害等管理技术的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选择代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市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市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代储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市级储备粮的资格。
企业代储市级储备粮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并征求市农发行和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意见制定。
第十八条 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市级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方案择优选定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备案,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应当与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得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十九条 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本办法统称承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上级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其质量检验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委托具有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获得授权资质的粮油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利用市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负责调出另储。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销售与轮换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
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销售。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1月份提出本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的数量、品种计划,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轮换。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稻谷每两年轮换100%,平均每年可以轮换50%。轮换结合早造和晚造粮食入库分批(次)进行,每批(次)轮换,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八条 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年度轮换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或者市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实行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定额包干轮换的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一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县(市、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储备粮贷款金额由财政按实核拨;储备粮费用及轮换价差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储备粮费用按每担稻谷每年补贴7.5元,轮换价差按轮出实际数量每担稻谷补贴8元。利息、费用、轮换价差补贴等由财政列入预算,划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根据储粮及轮换数量由财政按月拨给承储单位(轮换价差在储粮轮出后拨给)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三十七条 属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检验的质量检验费用在市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四十一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征求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和市农发行的意见制定。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台账制度。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市农发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按有关法律法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发现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情况,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责成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八条 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市农发行。
第四十九条 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及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市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的;
(三)发现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情况不责成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一条 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选择未取得代储市级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代储市级储备粮的;
(三)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五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代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代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七)利用市级储备粮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五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补贴、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其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五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代储资格,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市农发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对承储企业、市农发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汕府〔2003〕55号)同时废止。
关于成立汕尾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的通知
汕府办函〔2009〕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郑雁雄(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卓志强(市委副书记、秘书长)
王世顶(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骆金堤(副市长)
成 员:庄 伟(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马 碧(市政府副秘书长)、连凯跃(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陈木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温国栋(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广新局局长)、刘石兰(市委农办副主任)、莫汉镇(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吴雨润(市公安局副局长)、刘 概(市民政局局长)、黄礼家(市司法局局长)、黄 聪(市财政局局长)、李扬生(市人事局局长、市编办主任)、罗呈水(市编办副主任)、潘文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文浩(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永宁(市农业局局长)、姚小健(市地税局局长)、陈建生(市工商局局长)、彭佩忠(市林业局局长)、周 滨(市档案局局长)、许建平(银行业监管委汕尾监管分局局长)、黄沛光(人行汕尾市中心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彭佩忠同志兼任。改革工作完成后,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调整汕尾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汕府办函〔2009〕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鉴于人员工作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汕尾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小静(副市长)
副组长:余锡群(市政府副秘书长)
范志能(市科协专职副主席)
成 员:陈紫光(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温国栋(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林泰溢(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高火君(市教育局局长)、叶汉汆(市科技局副局长)、詹伟忠(市财政局副局长)、蔡东升(市人事局副局长)、陈 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卓振隆(市农业局副局长)、陈水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研员)、李惠文(市总工会副主席)、庄红琴(市妇联副主席)、王维斌(团市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办公室主任由范志能同志兼任。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