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康洁报道: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来,市人社局进一步优化社保待遇核发业务流程,以实际工作成果和为民服务成效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据了解,今年来,市人社局在社保扩面征缴上狠下功夫,全力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社保扩面征缴工作,切实保障社保费征收数据的到账匹配质量,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受益范围;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城乡一体化经办管理制度,全力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努力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据介绍,在信息系统建设上人社局积极寻突破,根据业务开展的需求,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大幅度提高经办工作效率,全力解决参保人办理社保业务“耗时多”的问题;同时配合省社保局,积极协调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网络的联调测试工作,在年底前实现参保人异地就医费用的多向联网结算,并借助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加快推进汕潮揭医保同城化工作,全力解决参保人报销医保费用“来回跑”的问题。人社局还严格落实三级审批制度,借助先进便捷的网络化支付系统和健全的社会化发放网点,及时将足额的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到参保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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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订新规加强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六类情形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本报讯 记者周敏报道: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我市近日制订了《汕头市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二)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四)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五)因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六)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违法行为。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规定》还明确,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对“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的违法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同时也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