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陈海凌报道:近年来,我市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但由于许多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受害人的损失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而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时应该如何赔偿?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近期就对这样一宗案件依法作出了判决。
李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为张某垫付了相应的医疗费,但对于李某小轿车共计6338元的损失,张某却没有赔偿。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其车辆的损失。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未按规定购买交强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张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已购买交强险,故张某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李某小轿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2000元;超出部分由张某承担其中30%的赔偿责任即1301.4元。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的车辆损失3301.4元。
法官说法
购买交强险是一种法定义务,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引起的后果剥夺了第三者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规定,机动车方未购买交强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当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未投保的机动车方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