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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实行市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 合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日前,我市印发《关于实行市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廉洁从政,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思想,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合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办法规定,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市纪委负责对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直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含市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县(市、区)纪委负责对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县直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含县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由有关业务室及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进行。同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一年一次,其他谈话对象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每届任期内谈话不少于一次。
  谈话内容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的情况;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本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与谈话对象谈话了解的问题。
实施办法还对谈话的程序及要求作了规定。(记者 莫守焘 刘春晓)

来源:汕尾日报   责任编辑:莫笔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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