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日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经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下列不是市六届人大代表的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
二、在本市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本市选出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
三、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副秘书长;
四、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人;
五、县(市、区)党政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