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打贿办获悉,城区打贿办严肃查处了该区法院3名办案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案,3犯罪人员被判处5至7年有期徒刑。
据悉,2008年,经省法院指定,由城区法院执行诚光手袋(深圳)有限公司破产系列案,该区法院审判员黄志航担任主办法官、聘用制法警吴惠泉担任书记员、临时聘用人员(司机)林晓武负责案件记录、送达工作。当年8月,在分配执行款项之前,吴惠泉、林晓武经商议后,将该案债权人沈某约到吴惠泉等3人在深圳所住的宾馆,向沈某提出要求其承担部分费用,并由林晓武与沈某具体商谈。林晓武经与吴惠泉商议后,与沈某约定在拿到执行款项后付给其3人30万元。8月12日,沈某在收到执行款79.2万元后,于次日将30万元转到林晓武提供的账户上。林晓武取钱后,分给吴惠泉12万元;但却告知黄志航收到沈某给18万元,并分给黄6万元;林晓武自己分得12万元。另外,在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纠纷案执行过程中,吴惠泉与林晓武协助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执行到部分款项,从中得到好处费5万元,各分得2.5万元。
今年4月,城区打贿办对该案件进行督办,区纪委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认为黄志航、吴惠泉、林晓武等3人利用职务便利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收受“好处费”,严重损害了法官队伍形象,影响恶劣,并给予了相应处分。目前,黄志航、吴惠泉、林晓武等3人均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黄志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5年,吴惠泉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6年, 林晓武被解除借用关系、判处有期徒刑7年。(记者 施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