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岱娜 实习生吴益婷 通讯员王晓霞)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该当何罪?近日,龙湖区法院审理了几宗这样的案件,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量刑。
方某于2008年向工商银行汕头分行申请并办理了3张牡丹信用卡,上述3张信用卡于2010年4月开始延滞拖欠至2012年5月29日,透支本金共人民币27888.42元,计利息共人民币13797.92元,合计总额人民币41686.34元。从2010年4月30日开始,工商银行先后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方某及寄发律师函等手段进行催收,但方某仍拒不还款。工商银行报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抓获方某,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还清上述欠款。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如达到数额较大,即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中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2次以上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龙湖区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