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郭媛)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近日,我市公布了《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对补贴对象、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做了详细规定。该实施意见于10月1日起实行。
据了解,补贴联动机制以城乡低保户、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城镇国有(集体)企业特殊困难职工家庭等低收入群众为补贴对象,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实现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及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补贴联动机制的启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依据。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补贴联动机制: 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下同);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启动后,如前述规定情形消失持续3个月,则停止执行;如个别月份前述涨幅低于临界点,则暂停发放当月补贴。当价格涨幅连续达到上述条件6个月时,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提请市政府按照有关程序于3个月内提高金平、龙湖、濠江区城乡低保标准,其他区县政府要按照有关程序于3个月内提高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除低保标准外,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等由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