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王晓霞报道:刘某华和高某杰均来自湖南省桂阳县,年龄都是30岁,职业都是司机,就连领到的刑罚也一模一样:近日分别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华、高某杰自今年3月底以来,被同案人雇用为司机,负责从饶平县钱东镇运载假冒伪劣香烟到广州、深圳等地销售。今年4月15日晚11时许,刘某华、高某杰驾驶汽车从饶平县钱东镇运载假冒伪劣香烟准备前往深圳市,途经汕头市海湾大桥收费站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汽车1辆和“双喜”牌软经典成品香烟70箱(每箱50条)。经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这批3500条的“双喜”牌软经典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广东烟草汕头市有限责任公司估价,这批卷烟价值估算总计人民币31.5万元。由于其属犯罪未遂、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当庭自愿认罪,被依法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