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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首次在新闻媒体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报讯 (记者刘谷婷 通讯员曾曼)9月17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对两起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两名被执行人公开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丁有武和谢振钿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拒不到庭接受询问、协助调查,汕头中院依照法律规定,近日分别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本地新闻媒体上公布两名被执行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限制二人出境和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令”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针对“老赖”实行的一条司法解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被执行人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不得旅游、度假等。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配合媒体曝光、社会监督、举报有奖等措施。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处以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汕头中院此次发布的限制高消费令涉及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两名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丁有武因没有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且拒不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拒不到庭接受询问、协助调查。根据该案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相关请求,汕头中院依照法律规定,于2012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丁有武作出拘留15日、罚款1万元,并限制其出境、高消费的决定。被执行人谢振钿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拒不到庭接受询问、协助调查。根据该案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相关请求,汕头中院依照法律规定,于2012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谢振钿作出限制高消费令。

  据了解,汕头中院首次通过媒体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宣示作用,通过社会监督和舆论影响力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偿债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St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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