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蔡晓丹)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汕头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制订出台。该办法9月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将对投诉出租车违章经营行为的人员予以奖励。
《办法》指出,凡在我市注册经营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民均可投诉: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时不按规定出具发票;违反规定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违反规定中断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服务态度恶劣;未按规定摆放从业资格证件。
据悉,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供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被投诉车辆的车牌号码或驾驶员从业资格服务证号码,投诉事项及发生时间、地点;并提供能证明投诉事项的有效证据(录像、相片、乘车发票等);投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电话为0754-88239988,投诉电话实施24小时值守。投诉人按该办法规定提供资料、自投诉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投诉,且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每宗次给予人民币100元的奖金。投诉受理机构在投诉事项调查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奖金;超过3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