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王晓霞报道:公司举步维艰,法定代表人竟铤而走险干起了犯法勾当。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对一宗发生在数年前的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河有期徒刑6年。
汕头经济特区某五金矿产联合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是一家联营企业,成立于1988年,2009年因逾期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自1993年9月起,汕头人马某河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马某河与同案人商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五矿公司为汕头高新区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开票费,作为维持五矿公司经营的费用。2005年7月至8月期间,五矿公司为高新区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套,金额合计1479.9万多元,税额合计251.5万多元,价税合计1731.5万多元,并收取了部分开票手续费。因高新区某公司案发,余下的开票手续费未能收取。在此期间,马某河还配合同案人将涉案资金进行空转,将收到高新区某公司的涉案资金汇回指定公司的银行账户。经龙湖区国税局查证,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经纳税申报抵扣完毕。2011年7月12日,马某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龙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河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