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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份“人身保护令”发出

  

本报讯 (记者李岱娜 通讯员陈海凌)昨天,龙湖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人身保护令”,对正在离婚的申请人林某进行人身安全保护。据悉,这是我市首宗实施“人身保护令”的案件。裁定作出后,施暴方仍对受害者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或对受害者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与林某于1992年7月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女儿。今年7月16日,林某向龙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称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经常对其进行殴打。8月18日,陈某又到林某居住地责骂、殴打林某,双方到当地派出所处理。8月23日,林某向法院申请予以人身安全保护,并提交了市妇女联合会个案登记表、病历、证言等证据。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发生纠纷,且在离婚诉讼期间有证据足以证明陈某殴打林某。于是,该院发出了人身保护裁定书,裁定:从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被申请人即申请人的丈夫陈某殴打、威胁林某;禁止陈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林某的正常生活。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人身保护裁定具有法律效力,裁定发出后,具有法律威慑警告作用,将提醒和约束施暴方,为受害方提供保护。裁定的内容,除了禁止被申请人对受害人继续施暴,还可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者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也可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同时,法院还可中止施暴者对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人身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从15天到6个月不等,有特殊情况的,还可延长到1年。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可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St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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