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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卷烟制假案件在澄海法院一审判决

  

本报讯 (记者陈洪镔 实习生林t韵、郑逸菡)8月15日,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4.07”卷烟制假案件在澄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其主犯张锡平(男,1972年7月2日出生,福建省云霄县人)、陈泰峰(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行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张锡平总和刑期13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刑期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陈泰峰总和刑期7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刑期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他5名被告(陈斯喜、林深、陈楚德、陈英杰、刘潮歆)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锡平、陈泰峰无视国家法律,合伙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分别达到309.4万多元和119.4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主犯,依法应承担主要犯罪责任。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被告人张锡平、陈泰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行使烟草专卖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陈斯喜、林深、陈楚德明知他人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仍受雇参与生产或负责看管存放有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场所;上述3人均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陈英杰、刘潮歆,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意图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由本案衍生的肖继绵、蔡泓亮受贿、肖仲彪介绍贿赂案,也于当天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继绵、蔡泓亮无视国家法律,身为行使国家行政执法职能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肖继绵有自首情节、蔡泓亮有自首情节及立功表现,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肖仲彪无视国家法律,为使他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及立功表现,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St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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