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洪镔 实习生郑逸菡 通讯员曾曼)曾庆彬等人打着如意算盘,计划10日内印制完成23令纸张的假币,每张百元假钞以1.8元出手。不料,开印第三天就被一窝端。昨天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通报会,通报该院8月14日一审判决的一宗非法伪造货币案件,7名被告因犯伪造货币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1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期间,被告人曾庆彬、胡岳龙、郑育平合谋共同出资印刷假币并商定分工。随后,曾庆彬向同案人袁奕安(另案处理)租赁汕头市金平区一旧平房作为印制假币的工场,并通过街头小广告与一专门从事旧机器买卖的“郑先生”(身份不详)联系后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购买1台二手单色印刷机,后由“郑先生”将印刷机送到印制假币的工场并安装。
2011年6月份,为了配套印刷假币的机器,曾庆彬、郑育平、胡岳龙共同出资,由曾庆彬、胡岳龙及同案人袁奕安到泰山路某商店,购买了晒版机、烤版机、切纸机各1部,均运到印制假币的工场内。同年7月初,胡岳龙告诉曾庆彬他已经找到能够印制假币的技术师傅雷大春,要求曾庆彬与被告人雷大春联系。曾庆彬与雷大春联系后,雷大春表示同意参与伪造假币。同年7月底,胡岳龙得知被告人张运桥能够提供印制假币的纸张、胶版和假币的销售门路,遂与张运桥密谋合伙印制假币。同年8月1日,张运桥窜到普宁市流沙某宾馆,后向罪犯卢奕彬(绰号“阿陆”,已另案判决生效)取走一套用于印制2005版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胶版,并于当天将胶版带到汕头市某宾馆交给胡岳龙。
2011年8月5日下午,曾庆彬、胡岳龙、张运桥在某宾馆816房商议印刷假币事宜,谈妥先印刷23令假币,由张运桥负责提供印制假币的纸张、胶版并负责假币的销售;曾庆彬、郑育平、胡岳龙负责提供印制假币的场地和印制工人,并出具印制假币所需的资金,印好假币交由张运桥贩卖,每张面额100元的假币售价人民币1.8元,所得利润30%支付给向张运桥提供胶版、纸张的卢奕彬,余下的70%由曾庆彬、郑育平、胡岳龙3人平分。谈妥后曾庆彬打电话给郑育平告知上述情况,郑育平表示同意。同年8月6日中午,卢奕彬打电话给张运桥称印制假币的纸张已准备好,让张运桥到揭阳市流沙镇见面,会合后卢奕彬驾驶小汽车载张运桥到流沙镇塘边路与罪犯陈武通(已另案判决生效)会合,后由张运桥带路,陈武通开车,将23令印刷假币的纸张(大约4万多张4开纸,已印好烫金线)运到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一路边与曾庆彬、胡岳龙、郑育平会合,后将印制假币的纸张搬到曾庆彬的面包车上并运到印制假币工场。期间,曾庆彬与雷大春约定在10日内印制完成23令纸张的假币,报酬是人民币15万元。8月7日,雷大春招引被告人杨胜伦、张平一起印制假币,承诺完工后给予高额报酬。当日,雷大春、杨胜伦、张平到达印制假币工场内,在曾庆彬等人安排下,于8月8日开始印制假人民币。
同年8月10日,公安机关查获印制假币工场,现场抓获被告人郑育平、雷大春、杨胜伦、张平,缴获假人民币半成品66万张及印制假币的机器设备等;同日在汕头市某宾馆抓获被告人胡岳龙、张运桥;同日根据掌握情况抓获被告人曾庆彬。张运桥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罪犯卢奕彬。
汕头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遂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曾庆彬、胡岳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郑育平、张运桥、雷大春、杨胜伦、张平1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