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晓敏 实习生 巫珩) 8月9日,濠江法院对濠江区玉新街道某社区居委会干部陈某钦、陈某宜和陈某平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三人因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困难户收取“茶水费”而被法院认定均犯受贿罪,陈某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陈某宜、陈某平二人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钦原是濠江区玉新街道某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2011年,他与原任该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的陈某宜和原党支部委员陈某平等人商量,决定在为该社区14户住房困难户申请办理危房改造援建补助款时,以干部帮助住房困难户争取危房改造援建补助款较辛苦为由,向每户住房困难户收取“茶水费”3000元。危房改造援建补助款到位后,他们又再次向住房困难户索取“茶水费”共计45000元,其中31000元被居委两委干部私分。陈某钦二次共分得8000元“茶水费”,陈某宜共分得5000元,陈某平共分得5000元。
被告人陈某钦、陈某宜在立案前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三名被告人退清所收取的赃款。陈某宜在案发后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他人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钦、陈某宜、陈某平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他居委会干部索取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某钦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陈某宜和陈某平均属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法院对他们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