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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涛绑架未成年人获刑十年

  

日前,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绑架案,虽然两名绑架犯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诚恳,其中1名被告人还属投案自首,依法可适当从轻、减轻处罚,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仍然必须依法酌定从重处罚。到底绑架罪中哪些行为应予从重处罚,又该如何认定实施绑架的被告人勒索财物未果的情节轻重问题?

  信用卡透支伙同他人实施绑架

  陈某涛今年26岁(汕头市人),无业的他结欠多家银行信用卡的透支款,遂萌生了绑架勒索的念头,便向22岁的陈某顺(饶平县人)提议共同实施作案。两人经过策划谋定,决定以我市某校学生为绑架对象,同时确定了绑架地点和藏匿点,并共同出资购买所需的作案工具。

  2011年12月9日下午2时左右,读小学五年级的杨某某独自步行上学,途经龙湖区一条小路。当杨某某经过时,在该处等待作案的陈某涛和陈某顺将其强行劫持上其开着的捷达牌小汽车,陈某涛立即驾车迅速逃离现场,逃至饶平县境内。在车上,陈某顺对杨某某进行恐吓、捂嘴、绑手并打伤其左脸颊。随后,陈某涛和陈某顺分别多次给杨某某的母亲打电话和发短信,索要赎金人民币60万元。在多次索要无果后,两人最后将赎金降至人民币20万元。

  12月10日凌晨2时许,陈某涛和陈某顺在驾车逃至广东省饶平县钱东镇北山村的时候,被追捕的公安民警驾车逼停。陈某涛、陈某顺弃车而逃,被害人杨某某被当场解救。在逃跑过程中,陈某涛被民警抓获,陈某顺则逃脱,但于2011年12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民警在现场缴获作案工具捷达牌小汽车1辆以及放置于该车内的尼龙扎带1袋、遮眼罩2个、望眼镜1个、小剪刀1支、毛巾1条、帽子2顶等。

  勒索财物未果不影响定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涛和陈某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绑架他人,虽勒索财物未果,但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害人,并且索要巨大数额的钱财,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

  在审案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陈某涛和陈某顺的行为并未对杨某某造成人身和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未造成被勒索者财产的损失,而且中途已有中止犯罪的念头,认罪态度诚恳,建议法庭给予在“情节较轻”的量刑幅度上从轻处罚。

  杨某某是一名未成年人,在被绑架过程中,面部被陈某顺殴打致轻微伤,此次被绑架经历足以对其造成人身和精神的严重损害后果。同时,绑架罪是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被害人即为既遂,虽然本案被告人勒索财物未果,但其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害人,并且勒索的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此,法院认为,依法不应认定为“情节较轻”。另外,根据陈某涛和陈某顺在公安机关的稳定供述,证明了两人将杨某某带回汕头市,只是为了继续与其家属谈判赎金问题并提取赎金,并没有中止犯罪的念头和准备。

  最终,法院根据两名被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关于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判处陈某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陈某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本报记者 李岱娜 实习生 张婕婷

  通 讯 员 王晓霞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St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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