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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上石堆小伙丧命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林允源报道: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宗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为申请执行人追回了被拖欠的11万元赔偿金。此案再次为贪杯之人敲响警钟。

  醉驾死者自担事故主责

  去年9月21日凌晨1时多,24岁的揭阳籍男青年蔡某饮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龙湖区陈厝合安和街自西往东行驶,当来到某商行前面路段时,其摩托车右侧中部碰撞到邱某堆放在该处路面的石堆,导致“人仰车翻”。蔡某因重型颅脑损伤及胸部重要脏器损伤而死亡,经鉴定其体内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29.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事后,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蔡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石堆,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面对家中独子突然弃世的沉重打击,死者蔡某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若不是邱某在路旁堆放沙石,儿子就不会死亡,于是联名把邱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邱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30%近20万元。

  “软硬兼施”力促赔偿到位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邱某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石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蔡某在高度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以及邱某堆积沙石等具体情况,酌定邱某对原告蔡某父母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邱某赔偿蔡某父母的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约11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但被告邱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湖区法院执行局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邱某发出责令还款执行通知书,并开始调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邱某在龙湖区新津街道有一幢两层房产正计划加盖第三层。执行法官准备查封该房产,经过疏导教育,邱某向执行法官表示其建房需要筹措资金,要求分期付款。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当事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邱某分两次付还蔡某父母赔偿金共计11万元。今年7月11日,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St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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