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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物业企业三大焦点

  

  物业服务在房地产开发中具有增值效应和高附加价值,逐渐成为楼市竞争的“软实力”。

  记者了解到,该《草案》征询意见时间从本月9日到31日,截至记者发稿,在《草案》公开征询意见的20多天时间里,一些涉及具体操作和责任的条款,成为物业企业和业主建言献策的焦点。日前,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召开第一届第四次会长办公会议,邀请全市20多位资深物业管理人士,就该《草案》的条款进行交流与探讨。  

  焦点一:

  供水供电收费,由谁服务?  

  《草案》中提出:“新建住宅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有物业企业认为,目前,不少小区都由物业代收二次供水费用,既不合理也增加了物业管理工作的难度。他们建议:参照《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可否将这一部分的内容改为:“新建住宅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一计量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并由这些专业单位服务到最终用户(每个计量表),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明确服务单位的责职。  

  焦点二:

  业委会侵害业主权益,是否赔偿?  

  本次《草案》对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责能与义务,也作了较为细化的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一点,有物业企业提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有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等职能,在小区物业管理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如果业主委员会自身出现了问题,而且,已经直接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那么,是否也应当赔偿呢?他们建议在该条款中增加:“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焦点三:

  物业企业希望退出,如何操作?  

  物业服务与业主,既唇齿相依又互相矛盾。近年来,汕头一些物业小区发生纠纷时,有物业企业反映,困惑于“众口难调”,想要安全“引身而退”,又没有可操作性的法规依据。此次,《草案》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内公示,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不过,在征询意见时,记者了解到,有物业企业认为,“告知”并不能及时、妥善、解决矛盾。他们建议: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机制的具体操作流程。如天津市就规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可暂时向居民委员会办理移交事宜”。“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确定的管理预案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容、园林、环卫等部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业主委员会收取。”  

  ■背景  

  汕头物业管理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壮大而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数百家,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涵盖了普通住宅小区、高档公寓、别墅、办公楼、商厦、工业区、学校、仓库、码头等多种类型。

  经过近30年的发展,汕头物业管理行业,已从产生初期的依附型、粗放型,逐步朝市场化、规模化发展。随着楼市进入后调控时代,物业服务在房地产开发中的增值效应和高附加价值,逐渐成为楼市竞争的“软实力”,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本报记者 肖彤兰 摄影报道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St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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