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岱娜)为配合“三打”专项行动,推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保证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廉洁从政、遵纪守法,本月12日,市纪委、市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在“三打”工作中处理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全市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出现的“十类”行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据悉,本次《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关于在“三打”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三打”工作实际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当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有与欺行霸市、制假售假企业和个人有经济往来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有收受贿赂、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股行为的;纵容或庇护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和商业贿赂行为的;对群众投诉、举报的‘三打’线索置之不理的;发现管辖范围内涉及‘三打’线索不及时通报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应当配合而不配合办案部门查处‘三打’案件或配合不力的;为涉案人员说情,开脱责任,办人情案、关系案的;超越职权范围通过各种关系打听或过问案件情况的;不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向涉案人员或其亲属或关系人泄露案情的;其他渎职、失职行为,需要予以党纪政纪处理的”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同时,《意见》规定,有参与、纵容、包庇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的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自该《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止,应当主动向当地执纪执法机关如实讲清问题,主动交待违法违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争取从宽处理。此外,《意见》也对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分以及免予处分的情节作了规定。若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在8月15日前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的款物到“汕头市廉政账户”或纪检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党组织的,经查实,从轻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