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苏硕元、通讯员陈文婷报道:近日,金平区工商局大华工商所在检查一家贸易公司销售不符合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时,以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查出案中案,并迅速办结这宗商业贿赂及销售不符合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案件。
近日,大华工商所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汕头市某贸易公司仓库里,存放一批无产品合格证且无标注生产日期的营养米排粉,共1800袋(2.25公斤/袋),合计8100斤;又发现一个标有“台帐”字样的文件夹中夹着一份《销售基本合同》、两份《商函》和一份《付款证明》。《销售基本合同》第八条涉及入场费、促销费及促销人员的劳动报酬等奖励费用的表述,但却是就沙拉酱而签订的。执法人员马上意识到这家公司同时涉嫌两种违法行为:一是销售不符合标签标准的米排粉;二是关于沙拉酱的商业贿赂。大华所随即予以立案,深入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对所购商品进行查验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18日从湖北某食品公司购进无产品合格证及无生产日期的某牌营养米排粉1900袋,每袋购进价10.3元,货款19570元。截至被查获,公司已销售米排粉100袋,获利100元。剩余1800袋米排粉存放在仓库待销。
经查,当事人销售来自杭州某食品公司广州分公司及其总代理商广东某贸易公司的沙拉酱系列产品,三方于2010年5月24日签订《销售基本合同》,其中第八条主要是明确新品进场的入场费、条码费、经杭州某食品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的促销活动费用(包括促销人员的劳动报酬等)由生产商承担,以及促销费等的申请条件和方式。至案发止,当事人已销售沙拉酱系列产品5个品种2种规格,共423箱,销售总额70123.5元。根据《销售基本合同》规定,当事人须提供正规服务业务发票,才能核销促销费,但由于当事人一直未能提供发票,杭州某食品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东某贸易公司于2011年4月8日至12月6日先后三次向当事人发函催促处理。直至2012年1月13日,当事人收到14071.40元促销费汇款,但没有如实入账。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良好,承认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方式收受对方退给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作为促销费或者推销产品雇员的劳务报酬,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当事人存在的两项违法行为,大华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