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促进汕头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稳定就业局势,汕头市近日发出《落实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给予困难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岗位和职业培训三项补贴,同时也允许困难中小微企业在一定时期缓缴养老保险费。
可获职业培训等三项补贴
据了解,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如企业选择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则不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据悉,《通知》中补贴标准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汕头市岗位补贴有关规定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汕头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标准执行。补贴方式则为,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领的办法,困难中小微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按照汕头市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季划入企业账户。职业培训补贴在在岗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补贴政策执行期限2012年底,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可缓缴养老保险费6个月
本次《通知》中允许困难中小微企业在一定时期缓缴养老保险费,据介绍,在确保汕头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暂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截止2012年底,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困难中小微企业除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的基本特征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2.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3.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5.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