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安监部门界定执法事权关系
市安监局、县安监局、街道安监站的职责如何划分?汕头安监部门近年来加强执法监察规范化建设,划清执法机构上下级之间职责分工,对市、区(县)、街道(镇)三级执法的事权关系进行了界定,理顺了履职关系。
2011年4月,汕头市在全国地级市和特区城市中首个进行行政程序立法,出台了《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汕头市安监局按照这部综合性政府规章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执法监察工作初步形成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
在三级执法的事权关系上,汕头市安监局明确市局执法监察分局主要抓好跨区(县)的案件;经市局行政许可的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省安监局、市政府要求查处的案件。区(县)安监局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市局执法范围之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执法
监察。街道(镇)安监站按区(县)局委托权限,行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职责。
在执法与监管机构内部职能划分上,汕头市安监局明确内设监管机构侧重于日常监督管理、审核发证、验收审批、培训考核等事项,对应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将相关违法事实初查材料转交同级执法监察机构立案查处,初步实现了全市安全生产管监分离。
此外,汕头安监部门还推行网格化执法,加大执法覆盖范围。汕头市所辖区(县)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按“网格”形式被划分为2个责任区域,执法分局人员也被分成2个执法队,每个执法队对应一个责任区域,由一名副局长负责,分块执法、责任到人,实行包片负责制。这既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迅速得到处置,又避免了交叉重复,执法扰民等问题。
通过一系列执法监察规范化建设,汕头安监部门增强了执法监察能力,有效排查整治了大量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2011年,全市各类事故伤亡总量在“十一五”期间大幅度下降的基础上继续下降,死亡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09%和3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