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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怀恨在心 扔汽油瓶纵火获刑1年

放火是严重刑事犯罪之一,我国《刑法》规定,犯放火罪的,起点刑是3年,最高可至死刑。龙湖区有一名中年男子,为发泄私愤而去“扔油瓶”,虽未造成实际损失,本人有自首情节,而且被害人也替他向司法机关求情,但仍被龙湖区法院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为自己的愚昧无知付出了代价。

44岁的陈某原在龙湖区外砂镇华新村某废铁回收厂打工,后因故被工厂老板辞退,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去年8月3日凌晨1时许,他驾驶一辆白色女庄无牌摩托车来到华新村菜市场,从附近的垃圾堆中捡了4个矿泉水瓶,然后窜至某原来打工的废铁回收厂附近,将自己摩托车油箱的汽油分别装入4个矿泉水瓶中,用打火机将矿泉水瓶点燃并扔进该厂厂内。该厂值班人员及时发现情况并将火扑灭,未造成经济损失。陈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当天在接到龙湖公安分局机场派出所通知其到该所校对有关情况的电话后,自行到该所接受调查,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St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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