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4名分别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的罪犯判处死刑,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执行死刑。
2007年9月25日晚,罪犯游碧武伙同同案罪犯李绪忠(已被判刑)携带非制式猎枪和仿“六四”式手枪各一把,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南区陈店镇洪厝寨路段。当时,被害人颜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王某某和张某某刚好经过。游碧武便驾车载李绪忠尾随跟上。李绪忠持仿“六四”式手枪威胁颜某某停车,遭到反抗后,游碧武持非制式猎枪朝被害人颜某某连开二枪,击中其胸部和背部,李绪忠持仿“六四”式手枪击中被害人王某某右小腿。随后,两名罪犯逃离现场。颜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受轻伤。
2008年2月18日晚9时多,罪犯吴俊豪伙同他人闯至潮南区峡山街道,对一烟茶酒商行实施抢劫。遭到被害人肖某某等人的反抗后,吴俊豪持仿“六四”式手枪射中肖某某胸部,致其死亡。另外,罪犯陈海平为泄私愤,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罪犯肖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同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游碧武、吴俊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海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绑架罪,判处肖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