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裁定,对绑架杀害幼童的罪犯孙记华进行宣判,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其执行死刑。
罪犯孙记华于2009年12月初在潮州市做小生意期间,预谋绑架一小孩勒索财物。同月6日13时许,孙记华在市区金龙市场停车场见到幼童杨某在此玩耍,遂起意绑架杨某到自己暂住的出租屋内,并用布条捆绑杨某。之后因杨某大声哭泣,孙记华用手捂压杨某口鼻、扼压杨某颈部,并用棉被覆盖杨某全身,使杨某因被外力压迫口鼻部及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害人杨某父母在金龙市场做生意。孙记华多次拨打电话及发短信索要60万赎金未果。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罪犯孙记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其预谋绑架,在绑架过程中致人死亡,后又抛尸匿迹,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于2010年8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判处孙记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罪犯孙记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孙记华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核准以绑架罪判处孙记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