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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4月15日起施行

将于今年4月15日起施行的《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社会组织的正常活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业务政策指导、项目培育、机构孵化和小额资助等支持。

《办法》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举办公益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表彰诚信守法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将公益、慈善、服务等社会事务的管理与服务职能依法转移给社会组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采取竞争性方式向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慈善服务。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St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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