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延长果冻销售期,厂家故意将生产时间延后10天上架销售。工商执法部门对出售果冻的经营户罚款4000元,暂扣了200支“早产”果冻。
近日,小河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辖区华丰食品批发市场内一经营户销售的“金佳郎”果冻有“早产”现象,当即对这件问题果冻(200支)进行了暂扣。经查,该果冻是由广东省潮安县庵埠仙溪喜家郎食品厂生产的,为了延长果冻的销售期,经营户默认了生产厂家用标注延后10天的生产日期来欺骗消费者的事实。而经营户在进货时,也未认真履行商品检验手续,将这批“早产”果冻上架销售。
据执法人员介绍:“早产食品”是生产者将食品的生产日期人为向后标注,以“延长”食品保质期,这种隐性过期食品往往给消费者的健康埋下安全隐患。这一生产厂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做法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已对这批“早产果冻”展开进一步调查,对经营户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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