碘含量均值比原来下降10mg/kg
我省首个《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从3月15日开始在全省各地全面实施。昨天,记者从市盐务局了解到,潮州市碘盐新标准与省保持一致,比原标准下降10 mg/kg,目前潮州市已有150吨新标准碘盐进入市场销售。
新增孕妇专用盐
“潮州市实行的碘盐标准和省一致,盐碘含量均值调整为25 mg/kg,比原来的标准下降了10 mg/kg,波动范围也从原来的20—50 mg/kg,调整为18—33 mg/kg.。”市盐务局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自1994年实行食盐加碘政策以来,盐碘含量一直是全国统一的,但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人群尿碘水平高低不一,统一的盐碘标准已不能适应不同人群。此次新盐碘标准是根据省内人群的实际碘营养水平制定的,更符合我省的实际。
不过,碘盐标准下调并不代表潮州市过去几年食盐加碘过量。据该负责人介绍,潮州市区、潮安县属于轻度缺碘地区,饶平县属于比较缺碘地区。这种缺碘是由于自然环境造成的,要改变自然环境中的缺碘状况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食用加碘盐进行补充,而降低碘含量是为了更科学地进行补碘。
另外,针对需碘量较大的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将会新增孕妇与哺乳期妇女专用加碘盐,碘含量标准依旧为30 mg/kg,浮动范围不超过21—39 mg/kg。由于此类专用盐的数量较少,目前潮州市并不自己生产,而是由省统一调配下来。
新标盐售价不变
据市盐务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潮州市自3月10日已经停止了旧标准食盐的生产,而目前也有150吨新标准食盐进入市场销售。新标准食盐的外包装和旧标盐基本相同,同品种的新旧标准食盐零售价格不变,食盐经营企业不得以更换包装、加碘技术改造增加成本等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食盐价格。
随着新标准碘盐的上市,旧标准食盐还能否继续销售?对此,该负责人表示,3月15日以前生产的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3年。食品加工企业可以使用新标准范围中任意标准的碘盐,餐饮业应当使用潮州本地确定的新标准碘盐。
食用加碘盐的重要性
长期得不到足够的碘,会导致人体甲状腺激素的合成减少引起一系列损伤,尤其对妇女和儿童的损害最为严重。儿童缺碘会影响智力、生理发育,产生弱智、侏儒等后遗症;妇女尤其是孕妇缺碘,不仅会造成胎儿死亡,而且造成儿童先天畸形、亚临床克丁病、单纯聋哑、甲状腺肿及克丁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