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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

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贯彻落实《汕头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范围及标准

三、本办法所认定的汕头市总部企业,是指符合汕头市产业发展政策,注册地在汕头市(含区县,下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在我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我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的企业)。

四、我市现有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款,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荣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 的企业;

(二)荣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

(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或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具有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

(四)上市公司;

(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 、纳税额(缴入市、区县级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额合计,下同)不低于8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纳税额(缴入市、区县级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额合计,下同)不低于800万元的非制造业企业(其中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亿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建筑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5亿元);

(七)符合汕头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领军企业等。

五、本认定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在我市新设立企业,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第六条款中任一条款条件,或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注册地在我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我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新设立的制造业企业,其母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在汕头行政区域内投资新设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三)新设立的非制造业企业,其母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在汕头行政区域内投资新设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亿元;建筑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六、所属企业合计注册资金不低于5亿元,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的外地潮籍商会,经市工商联(总商会)确认,享受总部企业政策。

七、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市,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其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第三章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八、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初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内资企业由市经信局、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由市外经贸局、金融企业(含上市公司)由市金融工作局、在外潮籍商会由市工商联(总商会)作为总部企业的初审受理部门:

(一)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金融企业还应提交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3、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情况;

4、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二)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本企业和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金融企业还应提交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3、新设立企业与母公司隶属关系证明;

4、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母公司上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九、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报送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初审时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十、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复审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名单后,由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定企业名单。对审定未获通过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十一、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汕头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核。

十二、经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和公示无异议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汕头日报》等媒体上刊发,并向经认定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第四章 总部企业的管理与调整

十三、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意见》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十四、各行业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按新设立企业标准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复核时按现有企业的标准重新审核认定),并将有关复核情况报送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复审后,报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十六、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或减资、主营项目变动、迁移、合并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十七、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收回其总部企业认定证书,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总部扶持资金,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对外公布;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 则

十八、本办法涉及的“世界 500强”企业按美国《财富》杂志发布名单认定;“中国 500强”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名单认定;“中央直管企业”按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名单认定。以上名单均以认定前最近一次公布的结果为准。

十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为外币时,以企业申请认定时现行外汇平均率为基准折算为人民币。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定。

(发布日期:2011-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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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规范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扶持政策的操作执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总部扶持资金)是指汕头市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对经认定的汕头市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总部企业)给予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总部扶持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意见》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权利、义务、责任对等原则。

第四条 总部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

(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三)总部企业常驻特别奖;

(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第五条 总部扶持资金按以下办法计算确定: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

2011年12月起(含该月份,下同)迁入并在汕头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不含各区、县之间以及区(县)级与市本级之间迁移企业),按认定当年截止12月31日缴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不含免抵调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合计数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

(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现有和2011年12月之后认定的),自认定次年起,以当年度(截止12月31日,次年1月1日以后缴纳的税额在下一年度申报、考核、奖励,下同)该企业缴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不含免抵调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和增长率进行考核,给予奖励:

1、达到800-1500万元 (含8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达20%以上(含20%)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2、达到1500万元以上 (含15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达10%以上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

3、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因素调整适用优惠税率的企业,在认定当年可凭税务机关税率调整证明,以优惠税率可比口径调整上年度纳税额计算增长比例进行考核。

(三)总部企业常驻特别奖。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连续三年以上被认定为汕头市总部企业,且每一年度缴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不含免抵调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合计数不低于800万元(含800万元)的,每三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满三年但迁出汕头市的企业不予奖励。

(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1、2011年及之后在汕头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在汕头市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每年按该房产实际缴入我市的房产税的20%计算给予补贴。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入驻珠港新城并投资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不享受此项政策。

2、上述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售(转让),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 汕头市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汕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分别为市直及中心城区内资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金融企业和在外潮籍商会的总部扶持资金初审受理部门。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上述对口职能部门为当地总部企业资金初审受理部门,总部扶持资金可参照中心城区的标准及程序进行审核拨付。各级国税部门、地税部门配合核实有关数据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于每年5月10日前备齐有关资料,向初审受理部门申请总部企业扶持资金。各初审部门于收齐所有申报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总部企业资金申报资料转送财政部门核算。

市财政局于收齐初审资料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算并编制中心城区总部扶持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按市政府批复意见拨付资金。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财政局在上述时限内核算并编制本县(区)总部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具体执行时报同级政府审定后,按同级政府批复意见拨付资金,并将当年度扶持资金安排情况报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一)、《汕头市总部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表》(附件二);

(二)该申报年度市政府授予的总部企业证书;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由金融业企业提供);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所申报纳税额的相应完税证明;

(七)初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一)、《汕头市总部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表》(附件二);

(二)该申报年度市政府授予的总部企业证书;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由金融业企业提供);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所申报纳税额的相应完税证明;

(七)初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总部企业常驻特别奖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一)、《汕头市总部企业近三年纳税情况表》(附件三);

(二)该申报的连续三年市政府授予的有效期内总部企业证书;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由金融业企业提供);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所申报纳税额的相应完税证明;

(七)初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新建成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总部企业,应在办公用房新建成或购置当年及之后2年应缴房产税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向初审部门申报,并提交:

(一)《汕头市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一)、《汕头市总部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表》(附件三);

(二)该申报年度市政府授予的总部企业证书;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办公用房产权证明(包括《房地产证》或经市国土房管部门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五)立项、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新建办公用房企业提供);

(六)房产税完税证明;

(七)初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证照、合同、发票、完税证明和认定、批准文件,均须提供由总部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并附原件交初审部门查验。

第十三条 总部扶持资金由市本级和总部企业纳税所在区、县级财政分级负担。其中:中心城区各区级财政应分担的总部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财政体制共享的收入分成比例分别计算确定,各区财政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将资金上缴市财政专户,在市本级财政设立专户,统一收集资金并拨付企业;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总部扶持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按同级政府批复意见直接拨付企业;如遇市财政体制调整,届时市与上述区的分担比例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总部扶持资金的预算和使用计划编制、拨付和监管工作,具体如下:

1、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数据(附数据参考格式),测算并编制下一年度总部扶持资金支出预算;

2、对经初审的本年度总部扶持资金申报金额进行核算,在人大批准的年度总部扶持专项资金预算内,编制年度总部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3、按财政体制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分别计算确定市本级和中心城区各区级财政应分担的总部扶持资金,连同年度中心城区总部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一并提交市政府审定;

4、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意见,在收齐中心城区各区财政上缴的资金后,拨付总部扶持资金;

5、定期提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会有关部门,对总部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测算并做好本级财政应负担总部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其中:中心城区各区财政在接到市政府审定批复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本级应负担的总部扶持资金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统一将资金拨付受奖励企业。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总部扶持资金参照上述做法由当地对口职能部门初审、核算、审定后,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六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于次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全市缴纳增值税(不含免抵调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名单(纸质及电子文档,按合计金额统计排名)及其缴入市本级、区、县级库税收情况;房产税纳税额前100名企业名单及其缴入市本级、区、县级库税收情况;入驻珠港新城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不含免抵调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及其缴入市本级、区、县级库税收情况,以便各级财政部门据以进行测算并编制年度预算(数据格式依照附件四)。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对获得的总部扶持资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总部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级审核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政务服务、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如发现虚领冒报,将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收回已领取的扶持资金,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总部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审计局和各级审核部门查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 附件:

1、《汕头市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汕头市总部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表》;

3、《汕头市总部企业近三年纳税情况表》;

4、《年缴纳市县区级库税额200万元以上企业情况表》(国、地税部门年度数据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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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上市企业总部集聚区)建设方案

为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打造粤东总部基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珠港新城规划建设总部经济园区,通过引导粤东地区规模大、实力强的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境内外潮汕籍企业入驻建设总部大楼,吸引实力雄厚的央企和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设立地区总部,建设成为辐射粤东、闽西南和赣东南地区、集聚全球潮商资源的区域企业总部聚集区,成为展示城市形象、企业实力的窗口,以及推动汕头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中心城市服务功能的重要引擎。

珠港新城规划总部经济园区一期位于珠港新城总部经济园区北部,西邻国际集装箱码头,东至黄山路,北起中山东路,南至汕头港务集团公司堆场区,规划面积58.98公顷,启动片区10公顷,专门用于建设上市企业总部集聚区。

二、开发形式

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上市企业总部集聚区、下同)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由珠港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总部园区由市规划部门进行总体规划设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分期建设。总部大楼分为综合性总部大楼和企业自建总部大楼两类。企业自建总部大楼由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总部企业投资建设。综合性总部大楼的开发建设办法另行制订。允许总部大楼配套设置酒店、旅馆、商场等服务设施,企业办公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60%,其他为商务服务业用途面积。市规划部门下达规划条件,明确各总部大楼的功能分区和各类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

三、参与条件

根据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规划发展目标,参与投资企业限定为符合以下条件,并且前三年内未在我市中心城区核心区征地建设办公大楼的上市企业。

(一)按照《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经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的非建筑类、房地产类总部企业。

(二)在规定期限内自愿向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有入驻发展愿望,能按政府要求及时提供真实信息资料,提供项目组织建设方案,出具项目开发建设承诺,能出具项目建设投资额35%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项目建设资金方案及相关资金证明,按规定缴交土地保证金。

(三)本市现有总部企业,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资产规模大、实力强,净资产5亿元以上(以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为准);二是对社会贡献大,上年度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纳税(缴入市、区县级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额合计,下同)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或对地方服务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外关联企业(同一集团名下或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需出具关联证明)10家以上,且上年度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纳税800万元以上的非制造业企业。

汕头市行政区域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企业,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净资产5亿元以上(以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为准);二是上年度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外纳税3000万元以上;三是申报企业参与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项目用地挂牌前,需在汕头行政区域内投资新设并经工商注册登记一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全资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税务登记。

(四)申请在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应向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办公室初审后,上报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四、土地出让

(一)出让方式。总部大楼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参与条件作为前置条件之一,具体条件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局、市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地价评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研究确定公开出让起始价格。

(三)凡是符合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土地出让参与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缴交竞买保证金后,均可申请参与3宗以内地块竞买,但每家企业限定只能竞得1 宗总部大楼建设用地。

五、建设管理

(一)总部大楼建设必须自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9个月内动工建设,两年半内竣工,三年内投入使用。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罚办法执行。建设过程中,企业按缴纳建设履约保证金或提交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函两种方式之一接受管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函在土地交付使用之前提交。

1、企业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建设履约保证金。建设履约保证金由市国土资源局设专户管理,根据项目进度据实退还。即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队伍进场后,退回保证金的20%(不计利息,下同);项目桩基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后,退回保证金的30%;全部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后,退回保证金的30%;项目全部竣工投产验收后,把剩余保证金退回。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延期开工或延长建设期限超3个月的(不可抗力除外),按上述相应比例扣除建设履约保证金。

2、企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银行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和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要求所出具的履约保证函。履约保证函在项目全部竣工投产验收后退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延期开工或延长建设期限超3个月的(不可抗力除外),对照建设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按相应比例应扣除的建设履约保证金由出具履约保证函的银行代为支付。

(二)总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各类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使用性质和外立面,确需变动的,报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

六、产权登记和变更

(一)总部企业建设用地,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建设竣工,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后,其土地及房屋允许出租、转让,出租、转让面积不得高于总建筑面积的70%。

(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各种用途的土地使用面积和具体规划条件。市国土部门办理总部企业土地使用证时,应注明各用途土地使用面积。市房管部门办理总部大楼房屋所有权证,应按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登记。总部企业依法转让房地产时,应按规定向市房管、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七、财政奖励

对入驻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设立企业总部并投资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除依照《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给予资金扶持外,在市国土基金收入安排珠港新城总部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以该企业竞买获得的珠港新城宗地成交价的8%作为该企业享受珠港新城总部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所有各项奖励金额的计算上限(以下简称“上限”),按以下方法考核计算。

(一)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即汕头市行政区域外企业),按其缴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额合计数进行统计、考核:

1、在该企业投资建设的珠港新城总部大楼竣工交付使用当年(截止12月31日),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上限的35%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在考核首年接下来的第二年,上述税收合计数达到1000-15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幅度不低于20%(含20%)的;或者上述税收合计数达到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幅度不低于10%(含10%)的,按上限的35%计算,再给予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市现有总部企业(即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其投资建设的珠港新城总部大楼竣工交付使用起两年内(含竣工交付使用当年)按其每年缴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额合计数进行统计、考核:

1、达到1000-15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幅度不低于20%(含20%)的,按上限的35%计算,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金额每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达到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幅度不低于10%(含10%)的;按上限的35%计算,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金额每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上述企业珠港新城总部大楼竣工交付使用时间截止12月31日不足半年的,经企业申请,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从总部大楼竣工交付使用第二年起考核计算奖励。

(四)上述奖励考核期设定两年,当年不达标不予奖励。每年每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纳税考核期间按缴款时间分年(1月1日-12月31日)界定,以当年该企业缴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额合计数分区间考核,不重复计算。

(五)企业在其投资建设的珠港新城总部大楼中设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在该研发中心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验收认证后,按上限的10-3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

1、直接获得省级验收认证的,按上限的1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直接获得国家验收认证的,按上限的3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同一项目只给予最高级别认证奖励;

3、由省级研发中心申请获得国家验收认证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按上限的2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4、设立研发中心奖励金申请期限五年,自企业总部大楼竣工交付使用当年起(含当年)计算。

(六)企业将其原有的研发中心迁入其投资建设的珠港新城总部大楼的,在该迁入的研发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验收认证或核准等手续后,参照以上第(五)项有关标准给予奖励。

(七)珠港新城总部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程序参照《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企业在此基础上增加填报《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财政奖励申报表》及提交相关资料。

八、企业履约保障

(一)总部企业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取得总部园区建设用地的企业从工商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0年内企业法定住所及税务关系不得迁出本区域。如有违约,企业应退回并不再享受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享受的各项优惠及扶持奖励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将依法收回其获得的专项资金,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总部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考评,对考评结果良好的企业,将在政府有关荣誉的授予时优先考虑,对不能按合同或承诺完成(不可抗力除外)计划任务的,政府将不再授予各种荣誉,同时不予参评国家、省、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考评结果将在汕头市一级媒体上公布。

来源:粤东门户网   责任编辑:St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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