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周岁以上特殊群体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15元,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近日,揭阳市政府发出《关于建立揭阳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从2012年度起,揭阳市将建立80周岁以上特殊群体(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和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百岁津贴制度。
按照规定,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揭阳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特殊群体(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和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80周岁以上特殊群体(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15元(含在邮政储蓄银行发放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55元);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含在邮政储蓄银行发放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55元),不再另外发放长寿保健金。计发时间从2012年1月起计发,达到年龄段者统一以达到年龄段当月标准计发。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老人可提前1个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核实意见上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县(市、区)老龄办,再由县(市、区)老龄办审批。
根据规定,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其中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由市财政负担。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辞世老人情况,违者将退回全额并追究有关责任。
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街道)、村(居)要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特殊群体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该津贴的老人进行核实,健全档案,建立台账,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定期核查和社会监督。县(市、区)老龄部门和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正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