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开颖、通讯员谢达娜报道:上月15日下午,贵州人老潘专程从家乡赶到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将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给该院执行局,感谢法官为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儿子追回10万余元的损害赔偿款。
小潘是贵州省关岭县农民,跟随父亲老潘在澄海打工维持生计。前年1月22日,河南省唐河县人常某根驾驶一辆江西籍重型货车沿324国道通过澄海区盐鸿镇鸿二路口时,与从人行横道横过马路的小潘发生碰撞,导致小潘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各一处。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常某根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去年1月,澄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车辆投保的江西省金溪县某保险公司赔偿小潘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金65025.11元,常某根赔偿小潘经济损失35220元;肇事车辆实际支配人常某新和肇事车辆所有人金溪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应赔偿各方均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小潘因为无钱可偿还债务及支付后续治疗费用而焦急万分,只得于去年4月向澄海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考虑到被执行人两家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金溪县辖区内,而被执行人常某根、常某新住所地分别在河南省唐河县和湖北省襄樊市辖区,遂分别委托所在地的法院执行,同时对常某根、常某新在澄海区的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发现常某新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小轿车和中型厢式货车各一辆。执行干警迅速对上述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并多次打电话耐心做各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陈述利害关系。最终,被执行人金溪县某保险公司和常某新全额付还了申请执行人小潘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