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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居民参保给予120元资助

本报讯(记者蔡晓丹)日前,我市下发《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规定,我市困难居民和困难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均可获得资助;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可享受住院基本医疗救助。

据悉,具有本市户籍但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年满60周岁老年人、经市残联确认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及市、区(县)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二档的标准(每人每年120元)给予全额资助。

同时,在我市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科研机构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中的低保对象、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二档的标准由参保所在地区(县)财政和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各负担50%;困难学生个人不缴费。

在享受住院基本医疗救助方面,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时,其个人自负费用享受全额医疗救助。此外,参保贫困精神病人和重点优抚对象也可享受住院医疗补助。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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