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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小微企业免收原产地证明书费

  本报讯 (记者  吕晓扬)记者昨天从市贸促会获悉,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原产地证明书费。

  市贸促会按照国家总会《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精神,在办证大厅醒目位置张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及申请免缴相关费用程序、要求的有关材料,还及时在该会的网站进行宣传,接受企业的咨询,确保我市外贸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为支持我市外贸出口尽心尽力。

来源:潮州日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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